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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履行食鹽監管職能,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范我縣食鹽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全縣食鹽市場經營秩序,確保我縣人民群眾用鹽安全,縣局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食鹽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四個最嚴”總體要求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23號)規定,加強食鹽流通、食品加工風險隱患排查,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品種、重點業態和重點案件線索,集中力量開展食鹽市場專項整治行動,防止非食用鹽和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進一步提升廣大消費者、經營者及食品加工行業的食用鹽安全意識、法律責任意識、誠信自律意識,規范食鹽的市場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食鹽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有序開展,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以局主要領導為組長,主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科室、分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三、整治范圍和內容
(一)檢查對象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餐飲服務單位;
2.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建
筑工地食堂、醫療機構食堂等集體用餐場所;
3.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蔬菜干鮮調料市場及個體門店
等各類食鹽零售單位;
4.畜牧用鹽市場。
(二)整治內容
1.任何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均屬無證違法經營,應依法予以查處;
2.從事食鹽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飲服務的單位需要購進
食鹽的,必須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向供貨方索要營業執照,食鹽批發許可證復印件及食鹽合格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并保留符合規定的有效票據;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鹽,工業副產品,飼料添
加劑氯化鈉(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等鹽產品充當食鹽進行銷售或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4.從事虛假宣傳,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給予
嚴厲查處;
5.對銷售不符合食鹽加碘標準含量食鹽的行為進行查處;
6.對制售假冒小包裝食鹽、銷售使用散裝食鹽、擅自銷售偽劣鹽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食鹽專營辦法》;
5.《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6.《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7.其他相關規定。
五、工作歩驟
此次食鹽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從2020年05月20日起至08月15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05月20日—06月15日)。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政策宣傳,積極營造食鹽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氛圍;
(2)專項整治階段(06月16日—07月30日)。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總體要求,全面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根據整治重點嚴厲查處各類涉鹽的違法行為;
(3)總結鞏固階段(08月01日—08月15日)。對此次專項整治行動進行梳理總結,總結經驗,建立食鹽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高食鹽市場監管水平。
六、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制定有針對性的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并要與鹽業公司做好溝通聯系工作,取得鹽業公司的支持與配合,確保整治行動落到實處。對工作責任不落實,監管措施不明確,問題隱患不了解的單位,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2)強化監管,全面整治。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堅持問題導向和風險意識,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處置問題,著力糾正、規范和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的監管,嚴格執行食鹽的生產、運輸、經營等制度,嚴禁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以下非食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3)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在開展整治工作期間,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及時宣傳專項整治行動的進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件,營造整治行動的強大聲勢,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同時,要進一步加大舉報獎勵辦法宣傳力度,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平臺作用,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食鹽市場綜合治理,強化社會共治。
(4)及時報送信息,建立長效機制。通過此次專項整治,各科室、分局要認真總結。保持對涉鹽違法行為打擊的高壓態勢,把食鹽監管執法工作納入正規化、常態化軌道,構建食鹽市場監管工作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