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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圍和對象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范圍為取水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水域兩岸100米范圍的陸域。
整治對象為保護區范圍內破壞供水設施和危害保護水源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整治的內容及要求
(一)保護區范圍內的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及其他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污染物由排污人自通告之日起5日內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市環境保護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排污人承擔,并依法對排污人給予行政處罰。
(二)保護區范圍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其權屬人自通告之日起5日內到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指揮部登記,并按指揮部的要求限期搬遷或關閉。逾期未主動搬遷或關閉的由市環境保護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其拆除或者關閉。
(三)保護區范圍內的造船廠、貨運碼頭按市政府的搬遷計劃做好相關搬遷準備,并暫停營運。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港航局、市海事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保護區范圍內取水點上游的餐館必須停止經營;取水點下游的餐館要在市環境保護局的指導下建設埋地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對廢水進行處理,實現達標排放。未按規定排放廢水的由市環境保護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保護區范圍內的漁船自通告之日起15日內必須駛離保護區,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作業、停泊。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水產局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