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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河流湖泊的污染狀況與主要污染指標
我國1999年環境狀況公報在總結一年中取得的成績后指出:“據環境監測結果統計,全國環境形勢仍然嚴峻,各項污染排放總量很大,污染程度仍處于相當高的水平,一些地區環境質量仍在惡化,相當多的城市水、氣、聲、土壤環境污染仍較嚴重……。”關于水外境況列出:“中國主要河流有機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遼河、海河污染嚴重,淮河水質較差,黃河水質不容樂觀,松花江水質尚可,珠江、長江水質總體良好。主要湖泊富營養嚴重。…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公報指出: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遼河主要污染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生化需氧量…。城市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各城市典型水域仍以氨氮和有機污染為主。大型淡水湖泊:太湖、滇池、巢湖等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總氮、高錳酸鹽指數。
從公報可以看出,我國水環境污染以有機污染為主,主要污染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等。
二、飲用水中有機物污染與腸道疾病
根據衛生部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于1985~1988年對全國2074個縣進行調查(統計時以耗氧量,即高錳酸鹽指數,作為有機物綜合性指標,以3mg/L作為衛生標準)耗氧量超標率13.3%(其中自來水完全處理的超標12.3%,部分處理的超標6.65%,人力提水超16.7%)。根據35個大城市從1985~1994年資料,供水的耗氧量合格率為77%,即有23%不合格。近年來水污染加重,耗氧量超標將有增無減。統計分析結果表明消化道疾病(包括肝癌)與耗氧量明顯地成正相關。
飲用水中耗氧量高說明有機物量較多,有機物多在水凈化過程中加氯消毒后,消毒副產物增多使水的致突活性增強,對人體健康有長遠的影響。有機物對人體的危害,往往是滯后的,一般發現得病,在人體上反映要達20~30年。現在沒發現的,不等于今后就不發生。因此要重視、要研究有機物對人體健康影響。
三、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修訂,增加有機物綜合性指標
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設立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1996年5月15日國家主席以主席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中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見國務院規定。”
2.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
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細則第21條對防止地表水污染明確規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標準。
3.生活飲用水中有機污染指標的選擇
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2000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II類水域水質中有關有機物綜合性指標標準值有:化學需氧量(CODCr)15mg/L,生化需氧量(BOD5)3mg/L與高錳酸鹽指數4mg/L。這三項指標中CODCr值在小于100mg/L時測定較困難,十分準確;BOD5一般自來水部門不進行測定,而且數值小時也不易測準;惟有耗氧量CODMn、(也即高錳酸鹽指數)容易測定,可操作性強,并且在給水部門已經公認用作水源水質的判別。
耗氧量作為生活飲用水的一個水質項目,它不是一個具體的物質,也沒有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具體數據。發達國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質指標,因為他們可以測出水中具體的各種有毒有害有機物的量。他們中有用TOC(總有機碳)作水質指標,但無具體數值,只規定TOC不得有大的變動。
摘要:我國1999年環境狀況公報在總結一年中取得的成績后指出:“據環境監測結果統計,全國環境形勢仍然嚴峻,各項污染排放總量很大,污染程度仍處于相當高的水平,一些地區環境質量仍在惡化,相當多的城市水、氣、聲、土壤環境污染仍較嚴重……。”關于水外境況列出:“中國主要河流有機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遼河、海河污染嚴重,淮河水質較差,黃河水質不容樂觀,松花江水質尚可,珠江、長江水質總體良好。主要湖泊富營養嚴重。…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關鍵詞:飲用水水質問題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