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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重要性
自年以來,我區續3年組織開展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行動,解決了一批影響飲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隱患,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受上游來水及沿岸農業、工業污染等影響,飲用水源地保護任務相當艱巨。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已經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也將于6月1日施行,國家出臺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以及《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都進一步明確了飲用水源地保護的任務、擴大了保護區范圍、提高了技術標準和整治要求。各鄉、鎮、場、街道和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精神,充分認識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重要性。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努力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民心工程。為做好我區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區政府決定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王友君同志任組長,區發改、經貿、環保、農水、建設、衛生、城管、國土、工商等部門及有關鄉、鎮、場、街道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區環保局局長許春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從社會穩定、政治穩定的高度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要將保障飲用水源安全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訂科學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明確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的目標、重點和措施,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政策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三、繼續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
(一)整治內容
1、完成行政區域內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編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按照公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明確保護范圍和要求。
3、按照國家新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進一步排查轄區內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污染源數量、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排放情況,抓好新劃入保護區企業的整治工作,提出飲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見。
4、取締一、二級保護區內的排污口。
5、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河道、圍網或網箱養殖、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和魚罾、魚籪漁業捕撈。
6、對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環境狀況開展調查摸底,為分批實施整治奠定基礎。
7、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的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設施實施拆除、關閉或搬遷。
8、對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實施拆除、關閉或者搬遷;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其污水不能達標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實施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二)時間及進度安排
1、調查摸底階段
按照國家新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進一步排查轄區內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包括新劃入保護區范圍)的污染源數量、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排放情況;對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環境狀況開展調查摸底,為分批實施整治奠定基礎。
2、自查自糾階段
編制行政區域內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劃定方案;抓好新劃入保護區企業的整治工作,提出飲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見。
3、集中整治階段
取締一、二級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河道、圍網或網箱養殖、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和魚罾、魚籪漁業捕撈;按照公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明確保護范圍和要求。
4、總結提高階段
認真總結整治行動中的經驗和做法,建立健全飲用水源地日常監測、巡查制度,并逐步轉入長效管理。
四、強化督查督辦及責任追究,開展“以獎代補”工作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要求高,各有關單位要圍繞工作目標積極組織實施,區政府將對飲用水源地重點污染隱患“掛牌督辦”,加大督辦力度,定期組織對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飲用水源安全事故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審批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責令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建設項目、設施等行為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任務重視程度高,重點污染源整治工程投入大、行動快、效果好的,將結合市“以獎代補”和檢查考評工作情況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