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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做好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根據《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機構
按照《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市政府安委會《關于成立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專班的通知》要求,成立全市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組)。
組長:市應急局副調研員
副組長: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成員:市應急局非煤礦山監管科科長
市自然資源局執法隊科員
市公安局民爆支隊支隊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負責專項整治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科長兼任。
二、時間安排
2020年至2022年。
(一)部署推進階段(2020年7月)。
1.安排部署(2020年7月)。各級、各相關部門、各非煤礦山企業要按照省市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安排部署,成立組織機構,細化工作措施,量化目標任務。領導組要按照總體安排及時安排部署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相關工作。
2.推進實施(2020年7月—8月)。各級、各相關部門、各非煤礦山企業要結合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各項任務安排,層層做好宣傳發動和安排部署,將學習貫徹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作為重要內容,切實將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傳導到企業末端和廣大從業人員。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8月至12月)。
1.自查自改(2020年8月—9月)。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按照“五落實”要求進行治理整改。對自查出一時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企業要將自查情況上報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2.全覆蓋排查(2020年9月—12月)。縣級監管部門,根據各自安全監管職責,組織對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安全風險和問題隱患進行評估和排查,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要求,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加快推進實施,力求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要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開展全覆蓋排查,督促企業做好隱患排查治理整改;開展全覆蓋排查、“兩個清單”制定和整改情況,對企業自查自改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集中攻堅階段(2021年)。
1.持續整治(2021年1月—9月)。縣級監管部門要持續開展排查整治,動態更新“兩個清單”,實施閉環管理,堅持整改實效。建立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推進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2.專項攻堅(2021年9月—12月)。市縣監管部門要針對排查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有步驟有計劃地通過現場推進會、“開小灶”、推廣有關地方和標桿企業的經驗等措施,加大專項整治攻堅力度,落實和完善治理措施。
(四)鞏固提升階段(2022年)。
1.分析研判(2022年1月—6月)。深入分析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深挖背后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自下而上收集整理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好的經驗做法、管理制度,梳理出一整套法律法規、安全標準規范,逐步向全市企業推廣實施。
2.總結提升(2022年6月—12月)。總結全市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經驗做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分門別類修訂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標準,推進形成一套較為成熟定型的安全管理標準體系。
三、主要任務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適應礦山安全監管體制改革需要,結合我市實際,推動出臺與國家、省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相適應的地方性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重點解決安全生產區域性突出矛盾和問題,規范和加強相關工作。(市應急局負責)
2.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相關標準研究制定和宣貫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方技術支撐作用,構建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市應急局負責)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點制定完善非煤礦山分級分類監管、安全生產承諾、誠信體系建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等制度規范,推進重點企業通過自身培養和市場化機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團隊,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強化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市應急局負責)
(二)強化安全生產源頭治理。
1.嚴把安全準入門檻。認真落實省即將出臺制定的《省非煤礦山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嚴防邊關閉邊低水平重復建設,切實提高非煤礦山規模化水平。推動相互之間影響安全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及相互之間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露天礦山以市場方式進行整合。(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強化對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的抽查檢查,建立糾錯機制,及時糾正偏差,提升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質量。加強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凡不符合相關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予以注銷。(市應急局負責)
3.進一步加大整頓關閉力度。到2022年底,將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法定安全生產條件、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非煤礦山,以及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煤礦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推行強制關閉措施。強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或者改裝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等落后工藝設備,確保金屬非金屬礦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全部落實到位。(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水平。
1.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緊緊抓住“一把手”這個關鍵崗位,監督指導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責任清單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建立健全考核問責工作機制,推動企業各方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市應急局負責)
2.建立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以《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為抓手,指導企業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形成安全風險清單,制訂完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嚴密管控安全風險。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重點區城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發放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督促企業強化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實現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報告、銷賬閉環管理。建立完善企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應急管理部門信息平臺聯網。(市應急局負責)
3.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制。根據國家修訂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小型露天采石場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出臺規范和加強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范性、科學性。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動態抽查,發現達不到要求的及時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推動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健全標準化達標體系,促進達標升級,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金屬非金屬規模以上礦山全部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其他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粘土企業要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市應急局負責)
4.大力提升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和企業,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聯建等方式,在非煤礦山集中的地區就近建設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現代實操、情景模擬和體驗式實訓考試基地。嚴格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發證。強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考試,考試不合格不得上崗。加強企業全員安全培訓情況監督檢查,加大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抽查與執法力度,促進安全培訓規范到位。(市應急局負責)
5.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落實《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機械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推動企業持續開展“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工作,在地下礦山推廣使用撬毛臺車、天井鉆機、采空區探測儀等先進技術和裝備;在露天礦山推廣使用高陡邊坡安全監測、非電引爆系統等技術和裝備;新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對能否采用充填采礦法進行論證,并優先推行尾礦充填采礦法。建立完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到2022年6月底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按照相關標準進一步健全完善人員定位系統和監測監控系統。(市應急局負責)
(四)嚴密管控重大安全風險,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1.嚴密管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安全風險。2021年6月底前,借助省應急廳非煤礦山專家技術力量組織對入井人數超過30人或井深超過800米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逐一進行專家會診,突出頂板管理、通風管理、提升運輸、井下用電、動火作業、防治水等重點環節,對企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提出會診意見,明確整改措施,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市應急局負責)
2.將打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工作貫穿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過程,同步推進實施,動態跟蹤檢查。嚴厲打擊無證開采、超層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勘查開采行為;重點打擊整治整合后的礦山管理不規范,納入整合的生產系統仍然“各自為政”,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履行不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其他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或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不全面,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合理、落實不到位;不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未及時填繪圖紙,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規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應急預案體系不完善,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中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等突出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將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作為重點內容,統籌推進落實。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分析整治過程中突出矛盾問題,研究完善針對性整治措施,確保完成三年行動目標任務。
(二)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建立協作機制,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分級監管辦法,綜合評估確定每座非煤礦山風險等級,在執法檢查頻次、執法檢查內容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存在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結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嚴格執法,又要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對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的地區和企業“開小灶”,組織專家進行精準指導服務。
(三)突出典型選樹。開展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試點,及時總結專項整治行動中各縣(市、區)和企業的經驗做法,培育和選樹一批示范單位,發揮示范表率作用,以點帶面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嚴肅考核問責。定期調度專項整治工作進度,及時協調解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地區和企業,要強化約談警示、通報曝光、考核問責等措施。調動社會公眾和企業員工廣泛參與專項整治的積極性,推動全市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