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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標準漁港建設,規范標準漁港建設項目的管理,確保標準漁港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標準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與《省標準漁港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標準漁港建設的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標準漁港是指四至范圍清晰,建設管理和主體明確,以防臺避風功能為主,兼顧服務保障的公益性漁業港口。
標準漁港分一類漁港(一級漁港)、二類漁港(包括二級漁港、三級漁港)、三類漁港(三級以下漁港)。農業部立項的中心漁港納入一類漁港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列入《省標準漁港建設十一五規劃》的漁港建設項目。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建立區標準漁港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全區標準漁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海洋與漁業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定期召開漁港建設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協調與處理漁港建設中有關問題。
第五條發改、海洋與漁業、財政、建設、國土、環保、海事、港務等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凡列入標準漁港建設規劃的項目,要在立項審批、土地使用、城建規劃、海域使用、環境評估、通航評估等方面,簡化辦事手續,予以優先保證,為標準漁港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第六條結合實際建立與落實漁港建設工作責任制,并納入年度考核范疇。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漁港建設開發管理實現企業化運作。由沈家門中心漁港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全區各類漁港的開發建設和漁港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維護工作;有標準漁港建設任務的鄉鎮、街道成立沈家門中心漁港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管理部,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本地區漁港開發建設、管理和維護事宜。建設項目管理部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財務、技術人員等。
具體職能明確:
總公司:
1.制訂與實施標準漁港建設有關的工程招標、工程監督、合同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2.及時收集、整理漁港建設有關的各類信息、資料與漁港建設的進度等;按時準確匯總報送上級相關部門;
3.負責工程項目的監管與工程款的撥付;
4.搞好項目前期工作與竣工驗收工作;
5.負責籌集項目資金;
鄉鎮(街道)建設項目管理部:
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是鄉鎮(街道)建設項目管理部。
1.負責政策性處理及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2.負責招投標外的建設項目價格的協商,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
3.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的管理;
4.協助搞好項目前期工作與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八條按照省政府關于標準漁港建設資金投入實行“分級承擔,分類補助”的原則。對一類漁港(一級漁港)建設,省級以上將補助70%,市級補助250萬,區級配套補助10%,其余鄉鎮(街道)配套;二類漁港(二、三級漁港)建設,省級以上補助60%,市級補助80萬,區級配套10-15%,其余鄉鎮(街道)配套;等級以下的自然避風岙口漁港建設,省級財政實行“以獎代補”的方式,按投資補助40%,市級補助20萬,區級將酌情補助。未被列入補助的建設項目內容,由項目承建鄉鎮(街道)負責。
第九條漁港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依據《區標準漁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標準漁港建設項目,其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規范漁港建設工程管理,全面推行項目資本金制度、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質監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建設廉政制等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嚴把安全生產關,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實行目標責任制考核“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建設,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中標單位在嚴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組織施工,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及掛靠,若發現工程轉包、分包或掛靠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處罰,對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報、不查的,將追究有關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標準漁港建設項目完工后,應按照《省標準漁港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應加強漁港的經營和管理。對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列入省標準漁港建設十一五規劃的標準漁港建設項目包括:沈家門中心漁港一期、二期項目,蝦峙漁港、臺門漁港、桃花漁港、東極漁港、月岙漁港、螞蟻漁港、塘頭漁港,以及省后備建設漁港:樟州漁港、白沙漁港、螺門漁港、登步漁港、烏沙門漁港。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標準漁港建設領導小組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