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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發展,完善現代學校制度,確保我區三年規劃實施學校終結性督導評估工作規范、高效、優質開展,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試行學校發展性評價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第二批實施自主發展三年規劃學校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評估原則
主體性原則。充分發揮學校的主體作用,尊重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和創造性,指導學校依據自身的發展狀況進行自我評估,促進學校構建、完善自我評估機制,增強學校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能力,體現學校在督導評估中的主體地位。
發展性原則。確立以學校發展為本的現代督導理念,注重縱向比較和過程評估,既對學校管理和發展水平作現狀評估,又對學校下一輪規劃作發展分析,更要通過督導評估,促進師生與學校相互依存、共同發展。
差異性原則。承認學校發展的差異性和多樣性,評估重點、標準和方法因校而異,充分考慮屬地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等因素對學校的影響,全面分析和把握學校發展的基礎和軌跡。
激勵性原則。注重學校發展的縱向比較,把評估作為學校發展的動力。采取質性評估和量性評估相結合、評估結果公開并與校長績效考核有機結合等方式,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評估在學校發展中的監督、指導、激勵、促進作用。
二、評估對象
我區第二批實施自主發展三年規劃的中、小學校。
三、評估標準
1.評估指標的設置
評估指標包括基礎性指標和發展性指標。
基礎性指標參見《區中小學自主發展督導評價基礎性指標(修訂稿)》。它由6個一級指標和36個二級指標構成。基礎性指標是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法律法規和我省、市有關文件要求制定的,體現學校辦學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定性和統一性。
發展性指標是由學校依據本校三年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及年度指標自行編制的評估指標,體現學校發展性評估“一校一指標”的特征和要求,具有選擇性和個體性。學校在編制發展性指標時要認真審閱對照本校三年發展規劃,特別是目標體系和年度指標,充分顧及指標的本質性、可測(察)性、獨立性和可比性。學校編制的發展性評估指標體系一般應由評估指標、評估內容、權重系數等構成,評估指標和內容不做數量上限定。
2.評估方法的采用
評估采用學校自評和評估組評估相結合的方法。
基礎性指標由學校按照督導室“關于開展第二批實施自主發展三年規劃學校終結性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行組織評估,評估組對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不組織復評。進行基礎性指標自評,旨在敦促學校依法規范辦學,增強依法辦學的自覺性和約束力。
發展性指標在學校自評基礎上,評估組組織復評。
3.量化分值的確定
基礎性指標和發展性指標量化評估的總分各為100分。
基礎性指標量化分值由督導室統一確定,學校經自評得出量化總分,作為評估組綜合評定的參考;發展性指標量化分值的確定因校而定,先由學校根據發展性指標的具體內容,確定指標的權重及分值,再由督導室組織審核認定,經學校自評和督導評估組復評匯總,得出評估量化總分。
4.評估層級的劃分
綜合學校自評和督導評估組評估意見,將評估結果分優秀和良好兩個層級,得分在90分以上的學校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自評審核未達到良好以上的學校暫不進行督導評估,允許延期申請評估。
四、結果運用
評估結果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督導室向被評估學校反饋評估報告,幫助學校提煉經驗、診斷問題、改進工作,指導學校制定新一輪發展規劃;二是將評估結果作為對校長績效考核、學校立項撥款、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之一;三是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評估結果,引導社會正確對待學校教育質量,促進社會對學校的關心、支持和監督。
五、方案解釋
本方案于2012年5月修訂,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