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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項目概要
一、項目名稱:年州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項目建設性質:新建
三、項目主管單位:州人民政府
四、項目建設單位:五縣人民政府
五、工程實施期限:年3月——年10月
六、實施范圍與建設規模: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五縣牧業鄉鎮牧業村的牧戶。
(二)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游牧民定居房5790幢(年度5560幢、年度追加230幢),每戶建筑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4間。
七、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
(一)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總投資25931.7萬元
1、中央預算內資金13900萬元,占總投資的53.6%;
2、省級配套資金6122.9萬元,占總投資的23.6%;
3、州縣配套資金1868.3萬元,占總投資的7.2%;
4、牧民自籌資金4040.5萬元,占總投資的15.6%。
(二)年度追加定居工程總投資1080萬元
1、中央預算內投資575萬元,占總投資的53.2%;
2、省級配套資金280萬元,占總投資的25.9%;
3、州縣配套資金70萬元,占總投資的6.5%;
4、牧民自籌資金155萬元,占總投資的14.4%。
第二章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及目標
第一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等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和《年全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實施意見》,以及全省保障性住房和全省游牧民定居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四個發展”的要求和城鄉統籌發展戰略,以實現我州藏區跨越式發展為目標,以國家建立草原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為契機,以整合重大生態保護建設工程和涉農項目為基礎,在認真總結兩年來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取得的好經驗、好做法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條件、牧民自籌能力、群眾覺悟程度、基礎設施等情況,分類指導、優化設計、打造特色,充分發揮牧民群眾的建設主體作用,扎實推進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取得新的成效。
一、定居工程與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相結合
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必須與轉變生產經營方式相結合,與加快農牧區城鎮化建設相結合,與生態畜牧業建設相結合,有效整合游牧民定居、庫區移民、三江源生態移民、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捆綁項目,整合使用,做到土地、項目、資金三整合,高標準規劃,高起點建設,充分發揮涉農項目應有的效益,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農牧民群眾向縣城和重點城鎮集中定居,加快農牧區城鎮化建設步伐,使牧區生產要素相對適當集中,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路子。
二、政府組織引導與牧民主體作用發揮相結合
不斷強化政府的宣傳、動員和引導作用,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會開展政策宣傳,大力宣傳實施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營造全社會廣泛關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圍,認真落實對口支援政策、扶貧政策及金融部門貸款支持等政策措施,拉動牧民加大自籌資金力度,增加建設投入,多方式、多渠道解決農牧區貧困牧戶自籌資金困難問題,滿足建設資金需求。各地、各部門要經常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情況,求智與民,問計與民,調動牧區廣大基層干部群眾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牧民群眾在工程建設中的主體作用。
三、建房標準與民族特色相結合
嚴格執行國家、地方相關工程建設規定標準和各項技術規則,嚴把工程設計、組織施工、工程監理、采購材料關,做到牢固耐用、防震抗震,物美價廉。要結合當地的生活習慣和居住習俗,著眼農村牧區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要素,在房屋布局上,堅持宜聚則聚、以聚為主、合理布局、整村推進。在戶型設計上,體現特色、民族風格、戶型多樣、結構合理、美觀實用,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不斷提高游牧民定居點規劃建設水平。
四、工程建設與畜牧業增長方式、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相結合
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必須與擴大草場流轉規模和規范草場流轉制度同步;必須與推進牧民進城進鎮定居,加大技能培訓力度,擴大勞務輸出和增收同步;必須與推進以多畜超載戶為重點的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同步;必須與引導牧民發展三產,拓寬增收渠道同步;必須與種草養畜、舍飼半舍飼圈養育肥出售同步;必須與通水通電通路等改善牧民基礎設施條件同步。
第二節基本原則
一、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
根據各地區的經濟條件和牧民收入狀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在考慮無房戶、危房戶、困難戶和有殘疾人家庭的同時,要優先安排有條件、積極性高和向城鎮定居的牧戶。要嘗試打破行政界線,在繼續搞好鄉鎮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同時,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農牧民群眾向州、縣城鎮聚集,促進城市發展。、環湖地區的定居房建設與旅游業有機結合起來,、、地區定居房建設與生態畜牧業示范建設結合起來。
二、堅持集中為主,合理布局的原則
在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強政府引導,從實際出發,實行一地一策,盡量集中,力爭集中率達到70%以上。鼓勵有條件、有積極性的牧戶向城鎮集聚,進入城鎮的農牧戶盡量直接入住樓房,促進土地集約化利用。同時要把引導牧戶向重點城鎮集聚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結合起來,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加快推進城鎮化發展。引導鼓勵少畜戶、無畜戶向州、縣城鎮和集鎮集中定居,牲畜向養殖大戶集中規模經營。
三、堅持科學規劃,整體推進的原則
依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運距和建設成本不同,建設條件、牧民自籌能力差異較大的實際,不同區域、不同標準、區分對象、分類指導。同時各地要按照區位優勢和產業發展條件,統規統籌,科學論證,細化選址方案,明確建設目標、規模、布局,農牧區住房建設要與城市住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進行整村、整鄉推進,允許在州、縣城插花式安置,定居點要充分考慮生態、地質、環境等因素,確保定居選址的安全。農牧區新建村要相對集中到鄉鎮所在地、條件較好的公路沿線以及就醫、就學等相對便利的地方。
四、堅持群眾主體,整合資金的原則
牧民群眾是實施定居工程的受益主體,充分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激發牧民群眾的建房積極性,鼓勵牧民群眾投資投勞。牧民建房要采取國家補一塊、地方籌一塊、群眾拿一塊、銀行貸一塊的辦法,以示范村建設為重點,整合各類住房建設和涉農資金,依托“百企聯百村”活動和江蘇省對口支援資金,整合住房建設資金。
第三節目標和任務
年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任務為5560戶,年度追加定居工程建設任務230戶,年內全部開工建設,完成總工程量的80%,集中建設戶數達到70%以上。
第三章實施范圍與建設規模
第一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實施范圍
年全州5縣26個鄉鎮168個村5560戶。其中:縣8個鄉鎮39個村1142戶,縣3個鄉鎮14個村549戶,縣3個鄉28個村830戶,縣5個鄉鎮51個村1531戶,縣7個鄉鎮36個村1508戶。
年追加工程包括全州3個縣9個鄉鎮25個村230戶。其中:縣鄉3個村80戶,縣5個村80戶,縣7個鄉鎮17個村70戶。
二、實施對象
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實施對象為全州五縣牧業鄉鎮牧業村的牧戶,做到公平、公正、公示,整村推進。
第二節項目戶及建設地點選擇
一、項目戶認定
項目戶認定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牧業鄉、牧業村2008年底以前當地派出所在冊牧戶,具備身份證,而且身份證與戶口要相符;
(二)分戶時間兩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分戶)的牧戶;
(三)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牧戶(包括2人);
(四)優先安排無房戶、危房戶、有殘疾人的牧戶,優先安排在縣城、鄉鎮或集鎮集中定居的牧戶。
二、建設地點選擇
項目選址既要綜合考慮當地自然地理地貌、自然環境、水源、交通、草場及草場經營權等多種因素,又要充分尊重牧民意愿、民族特點和生活習俗。選址要符合《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規劃》、《湖景區旅游整體規劃》和《省游牧民定居點規劃選址技術導則(試行)》的規定要求。具體建設地點要滿足地形平坦、土質干燥、背風向陽、無洪澇災害和地質災害等條件,而且場地周圍有較好的飲用水源和一定的交通條件。
第三節建設規模與布局
一、建設規模
年全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任務為5560戶,年度追加230戶,每戶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4間的定居房屋1幢。定居房屋其他配套設施在省級財政安排的牧區畜用暖棚建設和其他工程項目中統籌安排。
二、建設布局
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布局全州5縣26個鄉168個村實施(詳見下表)。
二、建筑結構
嚴格按照省建設廳、省農牧廳印發的《省州(縣)域游牧民定居點布局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等四個導則[青建村()603號]要求,在充分尊重牧民生活居住習俗、保護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礎上,使用省建設廳和省農牧廳印發的單體建筑范例和前兩年工程實施中的優良戶型,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采用磚墻彩鋼屋頂結構、磚木結構(禁止使用竹簾子)和磚混現澆結構相結合,房屋必須要有6個以上構造柱,上、下圈梁。大力推廣新型建筑結構體系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
三、建設方式
游牧民定居房屋建設以統建為主,在充分尊重牧民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加強政府組織引導,按照集中建設達到70%的目標,確定建設地點、選擇建設方式和戶型結構。集中建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備料、統一建設,鼓勵牧民群眾投工投勞。自建的在選址、設計、建設標準、結構安全、建筑選材、質量標準、建筑風格特色、項目管理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各縣制定的統一標準,確保工程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允許牧民群眾在保證房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單戶、聯戶或村、社合作形式建房。
第二節實施進度安排
年2月下達預投資計劃,各縣做好工程的前期備料、編制實施方案和工程作業設計工作。4月份完成實施方案和工程設計的審查、審批及施工圖設計等工作,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全面開工建設。10月底完成總工程量的80%。2012年8月底完成建設任務和縣級自查驗收工作,9月份完成省州級驗收。
第五章投資概算與資金籌措
第一節概算依據
一、《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規劃》;
二、《省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實施方案》;
三、工程費用依據省建設廳頒布的2004版《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省建設工程造價匯編(五)》進行估算;
四、工程其他費用中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和監理費,按照省級方案和各縣建設戶數計提。
第二節投資概算
一、補助標準
1、國家補助標準每戶2.5萬元;
2、省級配套補助標準:、縣每戶1.6萬元,、、縣每戶0.5萬元;
3、州縣配套標準:、縣每戶0.2萬元,、、縣每戶0.5萬元(州級配套30%,縣級配套70%);
4、牧民自籌:按照省級實施方案要求,、縣戶均自籌0.5萬元以上,、、縣戶均自籌1萬元以上。
按照以上投資標準,、縣戶均投資4.8萬元,、、縣戶均投資4.5萬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積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籌解決資金,定居房屋造價以實際招投標價為準,不足部分由牧民自籌解決。
州縣配套比例為3∶7,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州縣配套資金和群眾自籌資金務必足額到位。州縣配套資金各地可視游牧民貧困程度和建設地點區別對待,盡量向貧困戶和偏遠地區傾斜。
二、工程總投資
州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計劃總投資25931.7萬元,年度追加定居工程計劃總投資1080萬元。共計投資27031.7萬元,最終投資以各縣實際籌資為準。
第三節資金來源
一、年度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總投資25931.7萬元
1、中央預算內投資13900萬元(戶均2.5萬元);
2、省級配套資金6122.9萬元(、縣戶均1.6萬元,、、縣戶均0.5萬元);
3、州縣配套資金1868.3萬元(州級配套30%,縣級配套70%);其中:州級配套560.49萬元(、縣戶均0.06萬元,、、縣戶均0.15萬元),縣級配套1307.81萬元(、縣戶均0.14萬元,、、縣戶均0.35萬元);
4、牧民自籌資金4040.5萬元(、縣戶均0.5萬元以上,、、縣戶均1萬元以上),定居房屋建筑面積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籌解決(分地區資金籌措詳見下表)。
1、中央預算內投資575萬元(戶均2.5萬元);
2、省級配套資金280萬元(、縣戶均1.6萬元,縣戶均0.5萬元);
3、州縣配套資金70萬元(州級配套30%,縣級配套70%);其中:州級配套21萬元(、縣戶均0.06萬元,縣戶均0.15萬元),縣級配套49萬元(、縣戶均0.14萬元,縣戶均0.35萬元);
4、牧民自籌資金155萬元(、縣戶均0.5萬元以上,縣戶均1萬元以上),定居房屋建筑面積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籌解決(分地區資金籌措詳見下表)。
第六章項目管理與保障措施
游牧民定居工程范圍廣、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務必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精心實施,切實做到領導、措施、投入、監管四到位,確保按期保質保量地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任務。
第一節項目管理
一、工程設計和招投標
定居房屋建設工程設計,以縣為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組織發改、財政、城建、農牧等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后,報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查,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發工程設計。工程建設需統建的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以縣為單位進行公開招投標。
二、工程監理
以縣為單位選派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做到工程質量時時有人管、處處有人抓,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自建房屋的質量監督,除要有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外,縣、鄉鎮也要抽調專人經過培訓后駐守工地進行現場監督,經常性地組織縣、鄉、村、社、牧戶,對工程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巡回檢查,對不按規范施工的及時整改,該返工的返工,該補救的補救,確保工程質量。
三、工程質量
各縣抽調農牧、城建等部門業務人員,對統建和自建牧戶定居工程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工程地基和主體結構的工程質量,認真做好每道工序的檢查、監理和驗收記錄,所用材料合乎建設標準,墻體、屋面處理符合建設要求。根據建設合同、施工圖、施工工序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要充分發揮項目實施鄉鎮黨委、政府和村兩委會的作用,組織有經驗、懂技術、會管理的鄉鎮干部和牧民代表全方位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各游牧民定居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抓好組織實施和工程進度,城建部門負責項目選址、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和業務指導,州游牧民定居辦負責監管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工作。
四、資金監管
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青財建()1216號]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建設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封閉運行”,并定期向群眾公示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確保項目資金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大督促檢查力度,開展經常性檢查,切實管好用好建設資金,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五、竣工驗收
工程建設完成后,縣游牧民定居辦和城建局組織有關部門和鄉、村、牧戶,依據設計圖紙的要求、房屋建設情況和工程監理日志確定檢查內容,組織開展自查驗收工作,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對房屋地面、墻面和天棚面層、門窗安裝、屋面處理、建筑面積、室內空間尺寸進行單戶工程驗收,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時填寫《游牧民定居工程質量單戶驗收表》,進行GPS定位,并在施工圖紙上和單戶驗收表上注明,由游牧民定居辦、城建、鄉鎮、施工、監理等單位及負責人和牧戶簽章確認。縣級自查驗收完成后,縣項目主管部門向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指導小組提交申請省級驗收報告,申請省州級驗收。省州級抽驗面不低于建設定居戶的15%,對單戶驗收工作進行檢查和復核。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單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等重大質量問題的,應終止驗收,責令整改。符合驗收條件后,方可重新組織省州級驗收。游牧民定居工程質量單戶驗收不合格、沒有進行財務決算和財務審計的,不得組織省州級驗收。
六、工程檔案管理
州、縣工程建設指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把計劃任務文件、實施方案、簽訂的各種責任書、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以及項目戶登記卡、定居房結構、施工單位、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監理資料、審計報告、自查驗收報告、分戶驗收登記表等分類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七、廉政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反腐倡廉防范體系建設的要求,制定工程廉政保障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監察審計監督防范、牧民群眾積極參與的工程建設廉政機制。州、縣政府“一把手”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各地、各相關部門在任務分解、項目戶確定、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等主要環節嚴格把關,預防和減少各種失誤和損失。
第二節保障措施
一、注重前期準備工作,保證工程按期開工
堅持宜聚則聚、以聚為主、合理布局、整村推進的原則,按照“村社、鄉鎮和縣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的程序,做好項目戶的確定工作。在選址上科學合理,引導牧民盡量向縣城、集鎮集中。規劃設計要符合商業性和服務性要求,使之既滿足牧民群眾自身需要,又為將來發展旅游等后續產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加快推進牧區城鎮化建設,為轉人、減畜創造條件。集中建設的原則上不開辟新的聚住點,以減輕配套建設的壓力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積極引導和鼓勵牧民到城鎮建房和購房,形成多種形式的轉移及定居安居格局。在布局上堅持規劃先行,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做到錯落有致,與自然風貌相結合,打破“夾皮溝”、“軍營式”和“火柴盒”模式,提前做好水、電、路及公益性配套設施規劃與建設工作,提高定居規劃水平、布局水平和民居設計水平,尤其是在具有旅游條件的地區和在自然保護區建設的定居小區,建設布局要符合旅游景區和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特別注重與自然景色相協調。積極協調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千方百計發動牧民群眾籌集資金,提前做好備工備料工作。認真組織編制建設計劃,細化實施方案,搞好工程設計和審批工作。
二、強化組織領導,健全責任目標機制
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今年繼續將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納入州、縣各級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實行州政府負總責,縣政府為責任主體,鄉鎮政府負全責,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的目標責任制。工程項目實施以縣為主,縣、鄉鎮政府為責任主體,村委會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建房牧戶的對象確定和組織宣傳工作。各級政府之間、村委會與項目戶之間要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逐級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州、縣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各項工作。建立州縣領導聯系鄉(鎮)、部門負責人聯系村委會、鄉(鎮)干部聯系村民小組、村委會干部聯系牧戶的游牧民定居工作聯系制度,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層層有責任、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在具體責任分工上,縣政府要做到:組織領導、公平公正、目標任務、資金安全、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責任“六到位”;鄉鎮政府要做到:對象確定、公平公正、地塊落實、組織實施、任務進度、工程質量、草場流轉、勞動力轉移責任“八到位”。州定居辦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州游牧民定居工程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三、動員牧民轉移定居,著力改善居住條件
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宣傳引導,鼓勵有條件、有積極性的牧戶盡量向縣城和集鎮集中定居,鼓勵從草原上轉移出來的牧民到城鎮購買商品房,對集中建設的經統一規劃可修建樓房住宅小區,形成多種形式的轉移及定居安居格式,加快牧區城鎮化進程。積極配合省發改委,督促各地制定完善工程建設基礎配套設施建設規劃,逐步安排配套設施建設,改善居住條件,力爭入住率達到80%。
四、創新工作機制,落實各項優惠政策
積極整合畜用暖棚、人畜飲水、村莊道路、電網建設以及教育衛生等涉農配套建設資金,結合按揭貸款、搭建政府信貸平臺、牧民投工投勞等多種形式,建立有效的投資機制,確保工程建設資金足額到位。認真落實國土、城建、物價、稅務、金融、財政等部門,在土地劃撥、免收各種行政性收費、緩征建筑安裝營業稅以及減免勘察設計費、招投標費、圖紙審查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的各種優惠政策。在游牧民工程建設中,將國家補助資金和省、州、縣配套資金捆幫集中到村,并存入當地銀行或信用社,待房屋竣工驗收后,由村民委員會以村民大會形式確定建設戶補助金額,補助資金以支票形式支付牧民,由牧民與建設單位負責結算,補助金額記入當年牧民收入,以減輕牧民負擔。
五、發揮示范典型作用,全力推進示范村建設進程
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要與新農村建設、生態畜牧業、草原生態補償等重大項目相結合,整合各類住房建設和涉農資金,全面推行“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認真抓好示范村(點)建設,積極推廣縣倒淌河鎮牧民新村、哈乙亥村新型材料樣板房和甲乙村太陽能暖房等示范點建設經驗和模式,按照高起點、高標準的要求,在已確定的游牧民定居工程示范村(點)建設的基礎上,以環湖、縣公路沿線、青藏公路沿線為重點,抓好游牧民定居工程示范村建設,力爭年內全州新建示范村7個,五年內示范村達到22個的目標。
六、狠抓宣傳培訓工作,發揮基層管理者和牧民的主體作用
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宣傳動員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大力宣傳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的意義、政策、效果等,切實營造全社會廣泛關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圍。基層管理人員和牧民是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的主體。針對全州基層人員管理經驗不足、牧民建房技能缺乏的實際,今年內要開展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設技術培訓,培養一批有經驗、懂技術、會管理的基層管理人員和能工巧匠,鼓勵牧民參與墻體、裝修等作業,降低建房成本,發揮基層管理者和牧民在工程建設中的主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