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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提高行政效能,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應當同時報送同級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行政過錯。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所稱不正確履行職責,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沒有合法依據或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三條本方案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管理權限。
并可依法調查處理本市影響較大的行政過錯案件。人事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工作。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七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
㈠擅自設定行政許可項目的
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㈢不依法公示應當公示的資料的
㈣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
㈤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時。
㈥依法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作出解釋、說明。
㈦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㈧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㈨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㈩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十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逾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四)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或者考試、考核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十五)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六)違法委托中介機構、下屬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行政許可管理權的
(十七)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許可。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在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八)實施行政許可后。
(十九)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
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征收過程中。
㈠無法定依據擅自設立征收項目的
㈡未經法定順序批準。
㈢征收依據及范圍、對象、項目、規范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㈣未按法定范圍、時限實施征收的
㈤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征收款的
㈥實施征收不開具合法票據的
㈦不出示有效證件實施征收的
㈧其他違反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
㈠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㈡無正當理由、事項、內容實施檢查的
㈢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查的
㈣不按法定職責、權限、順序、時限實施檢查的
㈤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庇護、袒護、縱容。
㈦損害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㈧其他違反行政檢查工作規定的
第十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
㈠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㈡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㈢擅自設立獎勵種類或者改變獎勵種類、幅度的
㈣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㈤違反法定順序進行處分的
㈥非法使用罰沒財物。
㈦違反有關規定。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㈧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
㈨玩忽職守。
㈩未依法告知被獎勵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十一)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㈠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㈡違反法定順序或者逾越法定時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㈢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㈣其他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㈠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
㈡對符合條件的復議申請。
㈢不依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㈣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㈤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㈥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㈠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其他義務的
㈡依法應當履行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富權等法定職責而拒絕履行的
㈢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㈣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富權的
㈤拒絕或者拖延履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
㈥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職責而拒絕履行、無故拖延履行的
㈦不受理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㈧工作態度蠻橫。損害行政機關形象的
㈨指使、縱容、暗示受委托執法組織濫施職權。
㈩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有違法情形被上級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后仍在繼續執行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十四條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間接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承辦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見有錯誤。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間接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審核人不采用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批準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而直接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批準人不采用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
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領導人直接干預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經過聽證作出的決定。批準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批準人不采用聽證主持人的正確建議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上級機關負責人負間接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四條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
第四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㈠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㈡告誡;
㈢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㈣扣發當年獎金;
㈤通報批評;
㈥暫停執法活動;
㈦調離執法崗位;
㈧給予行政處分。
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前款規定的追究方式。
第二十六條行政過錯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
㈠情節輕微。后果不大、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㈡情節嚴重。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㈢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二十七條對于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直接領導責任者和間接領導責任者。
第二十八條對于嚴重過錯。
㈠對直接責任者。合并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調離執法崗位的處置;
㈡對直接領導責任者。合并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的處置;
㈢對間接領導責任者。合并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置。
第二十九條對于特別嚴重過錯。
㈠對直接責任者。
㈡對直接領導責任者。
㈢對間接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條因行政過錯侵犯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依法向行政過錯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查。
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㈡使用已經廢除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
㈢經行政復議。
㈣經行政訴訟。
㈤上級機關要求調查處理或者在人大、政府執法檢查中。要求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置。
㈠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
㈡干擾、阻礙調查人員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㈢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仇、陷害的
㈣故意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㈠法律、法規、規章不明確造成適用出現偏差的
㈡因事實認定或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導致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㈢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過錯或者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行政過錯的
㈣對行政過錯行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
㈤其他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五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順序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進行投訴、檢舉、控告。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檢舉、控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同時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置。行政機關收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投訴、檢舉、控告。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行政過錯案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調查處理行政過錯案件實行回避制度。有關工作人員與行政過錯行為或者行政過錯責任人有利害關系。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處置決定前。
第三十八條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
涉及行政紀律獎勵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操持。行政監察機關直接操持的案件。
第三十九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制作書面決定送達有關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處置決定。
第四十條行政過錯責任人對處置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置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置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其中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操持。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置決定不停止執行。復核中發現處理錯誤,復核期間。應當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