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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迅速有效地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在市區行政轄區內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突然發生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和嚴重事故:
(一)電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墜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三)鍋爐爆炸事故;
(四)壓力容器(含固定、移動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場內機動車因設備故障或操作失誤等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條本預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號令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條本預案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機動車等特種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第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成立以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特監、稽查、標準計量、食品、辦公室等相關科室的科長(主任)任組員的事故應急處置小組(以下簡稱處置小組)。處置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質監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第二章事故處置機構職責
第六條分局處置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事故處置,配合上級處置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具體職責:
(一)組長:統一領導指揮本局應急處置機構工作,作出重大決定,制定臨時對策意見,對下級處置工作的領導協調。
(二)副組長:隸屬組長,負責突發事故處置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在組長臨時離職期間,代行組長職責。
(三)組員:服從指揮,具體落實并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四)處置小組辦公室:負責突發事故的受理、報告,協調日常工作及處置小組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條突發事故的報告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市局和當地政府。
(二)突發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經過及相關背景情況,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三)對隱瞞不報,故意拖延不報,事故擴大后再報的,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事故現場應急處理
第八條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處置組在按規定報告和通報的同時,立即調集力量,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趕赴現場后,應立即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指揮、協調和救援工作,或參加由各級政府組織的現場指揮小組。
(一)現場指揮小組在實施緊急救援時,應嚴密組織,加強聯絡,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在成立好現場指揮小組后,應立即將小組的組成及聯系方法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并必須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三)對需調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現場指揮小組與有關單位聯系;對需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的,由指揮小組提出請示建議。
第九條嚴重事故發生后,在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的同時,應對事故現場進行嚴格的保護,防止與事故有關的設備、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憑證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及時攝像、拍照,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條性質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報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及時指派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迅速進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一條外地移動式設備在本區域內發生事故,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應在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積極參與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救援工作紀律:各單位的領導和相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必須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服從統一指揮,開展積極有效地應急救援。如違反規定造成后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玩忽職守,造成應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誤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章應急救援裝備
第十三條處置事故應急救援裝備:
(一)應急車輛。指定1輛,保證處置突發事故用車。
(二)照相機、攝像機等取證工具。
(三)工具包,內配全套執法文書等有關工具。
(四)事故專用聯系電話(固定和移動通訊);
(五)用于高空作業場所的安全繩、緩降器、救生氣墊;
(六)用于危險品作業場所的氧氣呼吸器、防化服;隔離服等防護裝備;
(七)用于設備內部的排風機、夜視儀、強光照明和防護裝備。
以上裝備,由特監科負責管理,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和適應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事故發生前特種設備的有關狀況;
(二)查明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時進行技術鑒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五條
(一)事故的調查應按“2號令”的各項規定進行。
(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收集有關證據。
(三)、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調查處理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要認真、科學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處理相關人員,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
(一)事故的處理按“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并及時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應及時批復。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規定處理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制訂整改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落實。質量技術監督分局應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加強監督。
(三)政府牽頭調查處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決定處理意見,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可按法規、規章提出建議。
(四)司法機關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機關作出最終結論后再作處理。但對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責任人,仍應按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