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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切實解決執法部門存在的違法執法、亂執法以及執法行為不合法、不規范等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同意,在2014年度定期不定期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指導,緊密結合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推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決遏制違法執法、亂執法和隨意執法,以及執法不公現象,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使行政執法部門更好地服務大局、服務群眾。
二、工作目標
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進一步理順執法程序,使全縣行政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從而提高案卷質量,同時盡量減少或杜絕違法執法、亂執法和隨意執法現象,提高全縣行政執法水平,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組織實施
本方案在縣政府領導下,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科具體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方面
1.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職權,越權執法行為;
3.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效執法證件上崗執法,是否存在臨時工執法現象。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方面
1.是否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是否對外公布;
2.是否嚴格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具體運用到行政處罰案件中。
(三)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方面
1.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否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一是實施行政處罰是否有明確的、有效的法律依據;二是引用條、款、項、目是否準確、完整;
3.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是否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證明材料。
4.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規范。①是否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和執行以及結案的步驟、順序實施行政處罰;②是否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持有效證件進行調查取證;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④對符合聽證條件應當舉行聽證的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是否依法舉行;⑤是否按照法定審批程序對案件的各個環節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⑥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集體討論程序;⑦應當送達的法律文書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送達,并在送達回證上體現;⑧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情況(查看案卷相關材料)。
5.重大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四)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方面
1.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具有行政許可主體資格;
2.行政許可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五)規范性文件制定方面
1.部門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①內容是否合法;②制定依據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規范;③是否經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④是否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等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2.部門規范性文件。①內容是否合法,條理是否清楚;②制定依據是否正確;③是否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④是否經法制辦合法性審查;⑤是否按照要求向本級法制機構備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
(六)對職能部門涉企事項方面
1.行政執法單位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是否妨礙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是否存在對企業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3.對職能部門進企業實行回訪制度,不定期的深入企業走訪,了解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進企執法情況,杜絕進企亂執法、亂處罰,擾亂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現象發生;
(七)應當接受監督檢查的其他方面。
五、檢查方法和步驟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采取自查和檢查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具體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階段(2014年4月10日至5月10日)。本方案下發后,各執法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照監督檢查內容,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自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并在4月30日前將整改情況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檢查階段(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底)。以定期不定期集中檢查和暗查暗訪形式對部門執法情況進行檢查,集中檢查時間提前通知,暗查暗訪隨時進行,同時接受群眾舉報。
六、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務必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人負責,保證工作落實到位。
(二)高度重視。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尤其是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整改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確保該項工作取得實效。
(三)結果運用。該項工作開展情況及相關問題,將通過《法制信息》平臺供縣主要領導參閱。另外,凡在檢查中發現存有重大問題或者違法執法、亂執法行為的,在年終依法行政考核中一律不得評為先進。
七、責任追究
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有違法執法、亂執法以及執法不公等行為,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情況嚴重的,按程序移交紀檢和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縣政府法制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立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