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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旅行社在旅游產業中的龍頭作用,壯大旅行社產業規模,提升旅行社行業品質,推動千島湖國際旅游休閑度假目的地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一、鼓勵網絡化開發旅游市場
1.鼓勵旅行社整合千島湖、上海、、黃山、三清山、婺源等地的旅游資源,融入、長三角大旅游市場,實現市場融合和客源交流,對于在全國100萬以上人口城市設立分社、形象店(三年期以上),給予分社5萬元、形象店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支持旅行社加盟中旅、國旅、中青旅等國家大型旅行社集團,利用其全國銷售網絡包裝組合千島湖線路;支持旅行社在客源地設立旅行社合作門市,包裝組合千島湖旅游線路。
3.鼓勵旅行社網站營銷。支持旅行社建立電子商務網站,拓寬分銷渠道,建立實物與虛擬、線下與線上相結合的營銷新模式,對B2C網絡交易營業額超過30萬元的旅行社,按營業額高低取前5位分別給予1至2萬元獎勵(憑借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B2C網絡交易營業額憑證申請獎勵);參照市級標準對旅行社中文網站每兩年評選一次優秀網站,排名前5位的分別給予1萬元的獎勵。
4.鼓勵旅行社參與旅游目的地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對旅行社門店參與旅游部門開展旅游咨詢網建設和活動的,視其投入和規范程度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二、引導旅行社產業化發展
1.鼓勵旅行社做大做強,培育骨干旅行社,實現規模化和品牌化效益。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的旅行社(以向稅務部門申報的營業收入為主要依據),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扶持國際旅行社發展。對順利升級為國際社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并在升級為國際社后3年內新增營業稅按50%額度進行獎勵;在港、澳、臺及其他國家設立子公司,對自組境外團隊來千島湖及周邊景區的人數達1000人次以上,給予每人次10元的獎勵。
3.支持旅行社實施合并重組、集團化發展,參與旅游建設項目,走實業化、多元化經營之路;對三星級以上(含)旅行社投資建設符合服務業發展導向的項目,經審核并列入縣服務業年度扶持計劃后,按其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出讓金)3—5%的比例予以補助(以獎代補的形式),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鼓勵高星級酒店組建旅行社,強化酒店與景區的聯動,對高星級酒店的旅行社享受同等的組團、地接獎勵。
三、大力研發旅游新產品
1.鼓勵研發新產品,策劃和研發休閑度假、特色旅游產品,鼓勵設立自駕、騎行、攝影、野營等專項產品旅行社,走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之路。對申報、審核確定為自主研發創新的特色旅游線路產品并自組團1000人以上的,給予旅行社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政府部門重點推薦的旅游景點、資源訪問點和產品線路,組團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前五位分別給予1—3萬元的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2.大力拓展會議會展業。利用千島湖獨特的資源稟賦,整合酒店、景區、民俗、節事等項目,策劃具有競爭力的會獎旅游產品。根據引進會議的總量、人數、規格、影響力等綜合因素,對每年評出會議招徠優勝單位、先進單位、鼓勵單位若干名,并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對引進或承辦有重大影響的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國際性會議、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動的旅行社,經核準后給予1萬元至5萬元經費補貼(以獎代補的形式)。
四、強化旅行社品牌建設
1.對首次進入全國“雙百強”的旅行社,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進入省“五十強”的旅行社,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級其他榮譽的旅行社,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獎勵。
2.提升旅行社品質。鼓勵旅行社參與開展品質旅行社星級評定,對升級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行社分別給與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條件成熟時縣政府將三星級以上(含)旅行社納入政府采購。
3.開展旅行社旅游招徠優秀評選活動,評選出年度10家“十強旅行社”和20名“優秀營銷員”,并分別給予每家3萬元、每人5000元的獎勵。
五、提升旅行社人才隊伍素質
1.加強旅行社對導游人員的培養和管理。鼓勵旅行社更多地聘用專職導游人員、銷售人員和產品研發人員,建立旅行社職業經理人隊伍和一支由中高級導游為主的導游員隊伍,并將其指標作為旅行社評優評強的重要指標之一。
2.完善激勵機制,提升導游員素質。鼓勵旅行社組織導游人員參加中高級導游資格考試,對獲得中高級職稱的導游員按照中級導游員每人2000元、高級導游員5000元的標準給予導游員所在旅行社一次性獎勵,同時減免中高級導游年審及相關費用。
六、完善旅行社行業組織
組建旅行社行業協會,形成政府指導、行業自律、企業誠信、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縣政府安排適當經費用于旅行社協會開展專題調研、會員交流、技能大賽、創新評選等活動。
七、其他規定
1.本辦法各類獎勵由旅行社向縣旅游局提出申請,縣旅游局會同縣財政局對各項獎勵申請進行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2.本辦法的扶持獎勵資金從旅游地接獎勵資金中安排50萬元,不足部分從縣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3.本辦法扶持獎勵資金涉及由服務業引導資金列支的項目按《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實施細則》執行。
4.本辦法所定政策與縣政府出臺的其他政策有重復的,根據“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勵”的原則執行。
5.強化旅行社管理,加強日常檢查和年度考核,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重大投訴事件、違法違紀行為、行業通報批評的采取評優評先一票否決制。
6.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暫定三年,并由縣旅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