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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千島湖鎮、汾口鎮、威坪鎮、姜家鎮、臨岐鎮、大墅鎮建城區管理范圍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庫)指道路以外機動車停車場(庫),包括自行式停車場(庫)、機械式停車場(庫),廣場式、地下式和多層式停車場(庫);公共停車場(庫)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根據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獨立選址的、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或通過臨時占用閑置土地設置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配建停車場(庫)指建筑物規劃配套建設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縣規劃局、建設局、交通局應加強對停車場(庫)規劃、建設工作的引導。
(一)制定停車場(庫)發展和鼓勵政策,引導停車場(庫)規劃和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制定公共交通優先政策,加強停車場(庫)與公共交通之間的銜接,鼓勵和引導市民換乘公共交通出行,減輕道路交通壓力。
停車場(庫)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經營停車場(庫)。
第五條相關部門職責明確如下:
縣規劃局負責停車場(庫)的規劃管理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停車場(庫)的建設管理工作。
縣交通局、發改局、財政局、國土局、工商局、物價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人防辦、各中心鎮政府等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規劃局會同建設局、交警大隊、有關鎮政府等相關單位,根據淳安縣縣域總體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編制停車場(庫)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庫)專項規劃是停車場(庫)建設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公共停車場(庫)依照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停車泊位達200個以上的,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分析報告,交通影響評價分析應當與設計方案同步進行。
公共停車場(庫)或單建的地下停車場(庫)或建設在敏感區位、風景區、港區(含規劃區岸線)、車站附近、公路兩側、公園和公共綠地的停車場(庫),建設單位在上報設計方案前,應當先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必須按照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車庫(場)設計設置規則》、《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等規范要求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庫)。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庫)以規劃設計條件為準,停車設施應設置在批準的用地紅線范圍內,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其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主體工程設計方案時統一規劃、統一報批。
第九條停車場(庫)設計方案通過審核后,由縣規劃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條縣建設局、發改局、財政局、有關鎮政府應當根據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將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由政府確定的代建單位承建。
第十一條停車場(庫)原則上不得異地補建;特殊情況下,老城區范圍內同一控規單元內異地補建停車位的總數不得超過該單元內公共停車位總數的20%,且不得跨控規單元安排停車位的異地補建。縣規劃局在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時必須明確異地補建的停車位個數。
城鎮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按照規劃定點予以實施。停車場(庫)必須用作停車,不得移作他用。已經移作他用的,應責令限期恢復,對老城區范圍內因特殊情況確無法恢復的,經縣政府批準,補交異地補建資金。
老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以及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建設單位配足停車泊位確有困難,經縣規劃局、建設局、交警大隊同意,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庫)的面積,減少的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應配建總數的20%,減少部分應繳納異地補建資金。
需繳納異地補建資金的,在項目建設前一次繳清后方可動工建設。異地補建資金標準根據項目所處的分區(在停車場〈庫〉專項規劃中予以明確四類分區范圍),按照分區地下停車場(庫)建安標準的4倍、3倍、2倍、1倍測算。具體實施細則由縣物價局、財政局、規劃局、建設局制定,縣財政設立專戶,由縣建設局統一收取異地補建資金。
異地補建資金原則上用于公共停車場(庫)建設。
第十二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地下停車位(規劃另有要求的除外),超出配建標準并對社會開放的,分別對超出部分的車位按地下停車場(庫)建設標準給予相應補助,具體補助細則由縣財政局、規劃局、建設局制訂下發。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縣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