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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大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調解工作的開展,維護社會安定穩定,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實施意見〉》(委〔〕5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調解案件獎勵補助采取“以獎代補”“一案一補”的工作制度,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案件獎勵補助對象
第三條參與調解案件的主要調解人員。
第三章 案件獎勵補助范圍
第四條 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案件;經政府行政部門調解成功的行政調解案件;經司法部門調解成功的司法調解案件。
第五條 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調解案件。
第六條 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化解成功的矛盾糾紛案件。
第七條 區委政法委認為在一些特別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中,應該對調解人員給予獎勵的情況。
第四章 案件獎勵補助等級
第八條 對當事人信息完整、矛盾糾紛明確、調解協議齊全、矛盾糾紛切實化解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案件,按照一案20元的標準對調解人員給予補助。
第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調解案件,按照一案100元的標準對調解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條 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矛盾糾紛案件,化解成功的,按區、市、省部級以上分別對調解人員給予一案300元、400元、5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對一些特別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根據“大調解”辦或調解人員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區委政法委具體研究進行個案獎勵。
第五章 案件獎勵補助認定標準
第十二條 調解案件的卷宗,必須具備以下材料:糾紛受理登記表、調解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必須具備以下詳實的內容:
(一)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調解協議書要求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
(三)回訪記錄要求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意見;
(四)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五)調解協議書上調解人員、當事人簽名、捺印、簽章規范;
(六)調解文書必須加蓋調解組織印章;
(七)有反映調解真實過程且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調解筆錄。
第六章 案件獎勵補助審核程序
第十四條 初審分別由基層司法所、相關區直行政機關、人民法庭負責相對應的調解案件,主要檢查協議書裝訂是否規范、文書編號是否正確、協議書內容是否完整、主要糾紛經過表述是否清楚及擬定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等。
第十五條 復審按案件分類分別由區司法局、區政府法制辦、區人民法院負責,主要審查是否符合獎勵補助規定。
第十六條 復核由區“大調解”辦負責。
第十七條 由區委政法委審批。
第七章 案件獎勵補助實施
第十八條 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案件由村調委會匯總到當地司法所,由司法所對上報的數據和案卷進行全面細致地查對,每半年一次上報到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匯總審核后報區委政法委進行審批發放獎勵補助。
第十九條 調解成功的行政調解案件由相關區直行政機關匯總到區政府法制辦,由區政府法制辦對上報的數據和案卷進行全面細致地查對,匯總審核后每半年一次上報到區委政法委進行審批發放獎勵補助。
第二十條 調解成功的司法調解案件由所管轄人民法庭每半年一次上報到區人民法院,由區人民法院對上報的數據和案卷進行全面細致地查對,匯總審核后報區委政法委進行審批發放獎勵補助。
第二十一條 獎勵補助費每半年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當年七月和次年一月。
第八章 案件獎勵補助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設立案件獎勵補助專項經費,每年經費以上一年度調解案件數為基數,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實行滾動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調解人員在調解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調解成功案件數冒領補助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組織及相關負責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準確、及時地做好調解案卷的審查歸檔、統計報送工作。對工作嚴重失職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