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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增加我縣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是在縣城區商品房開發項目用地招拍掛時,將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及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由土地競得人根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標準和要求,按規定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保障性住房配建列入用地掛牌條件,由開發企業按掛牌條件規定,建成后交給政府分配,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五條縣國土、建設、財政、價格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縣價格部門會同縣建設部門制定保障性住房價格,報縣政府同意后執行。縣建設部門負責配建項目銷售分配工作。
第六條根據出讓土地面積的大小,按建筑面積2%—5%的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縣建設部門在制定項目用地規劃時,根據項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積率、規劃建筑面積,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指標。
第七條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公開招標、掛牌或拍賣商品房建設用地時,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在出讓公告中約定配建要求:
(一)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積;
(二)配建房建成時限;
第八條縣國土部門應及時將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及用地競得企業情況函告縣建設部門。
第九條配建項目實行總承包。由縣建設部門依據土地出讓公告,代表縣政府就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建設事宜與項目用地競得企業簽訂配建合同。
第十條配建企業應根據土地出讓資料及配建合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第十一條縣建設部門在審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設計方案時,要同時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時予以糾正,否則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相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條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建設部門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縣建設部門憑相關資料辦理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