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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時期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采取多種方式,支持和培育社會組織加快發展,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依法對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和監督,實行分類指導,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在全市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齊全、作用顯著的社會組織體系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法制健全、規范有序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點扶持公益類、服務類社會組織。適應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著重培育發展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社會組織和慈善類社會組織。二是增強社會組織社會參與程度。鼓勵社會力量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各類社會組織,擴大社會組織發展規模,改善社會組織運作機制,拓展社會組織服務領域。三是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過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方式,支持和培育社會組織加快發展,逐步優化社會組織的功能、結構和布局。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監督,完善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與社會組織自律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引導社會組織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四是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公民依法參與社會組織事務,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社會管理和服務活動,社會組織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委、市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各鎮鄉(園區、街道辦)是我市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市民政局是我市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開展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二、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分類指導
(一)強化社會團體的管理和服務功能。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革和發展社會團體,加強社會團體能力建設,不斷完善社會團體自律、維權、協調和中介服務功能,重點培育新興行業、支柱產業、優勢產業的社會團體,更好地服務于我市經濟建設。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鼓勵、扶持學術性社團發展,過學術團體等平臺建設,激發我市的創新活力。
(二)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多元化發展。進一步改變民辦非企業單位量少、規模小、發展不均衡、社會認可度低的狀況,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農業等領域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顯著增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服務功能。
(三)積極培育基層社會組織。不斷探索基層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方法,對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社會組織實行登記或備案的雙軌管理。促進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發展,不斷提高服務“三農”能力,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增強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功能,提升社區自治水平和社區服務品質,加快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區建設。
三、扶持和培育社會組織發展
(一)增強社會組織社會服務功能。適應社會需求變化,重點加快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社會組織,推動社會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各部門、各單位在職能轉變過程中,應逐步將服務性事務、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等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活動,授權或委托相應的社會組織承擔。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化建設,提升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能力。
(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要把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各部門、各單位財政預算,為加強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提供必要條件。采取購買服務、項目招標、財政補貼等方式,重點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導向作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多渠道籌集扶持發展基金,支持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區社會組織、慈善類社會組織等重點領域的社會組織加快發展。在加大財政扶持的同時,鼓勵社會組織拓展籌資渠道,增加公益積累,壯大自身實力。
(三)落實有關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稅務部門應當保障社會組織享有會費收取、政府委托培訓等項目的稅收減免待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確認,公益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享有捐贈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
四、規范社會組織管理
(一)健全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引導社會組織進一步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決策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自律機制。加強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推行社會組織誠信服務制度,增強社會組織自主發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知》(中辦發〔〕17號)的規定,現職公務員不得在社會團體兼職,確因工作需要須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三)規范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社會組織執行國家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收支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便于政府部門、捐贈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廣泛監督。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制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合理回報辦法及管理人員薪酬標準,確保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法享受法人財產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調用社會組織的合法收入和財產,不得向社會組織攤派和集資。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審查社會組織的財務活動狀況,發現有違反財務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行為,及時糾正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管理部門。
(四)加強社會組織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要逐步培養、引進社會工作管理人才,推進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加強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保障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應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志愿服務制度,發揮志愿組織和人員的作用,規范志愿服務行為。
(五)建立社會組織激勵機制。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績效評估,建立社會組織誠信記錄檔案。將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和遵紀守法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制定社會組織獎勵制度,及時表彰社會組織先進集體和個人。
五、強化對社會組織的監督
(一)健全社會組織監督體系。完善社會組織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規范標準考核、誠信評估、財務審計監督等制度,加強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督工作。對未經登記的非法社會組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得頒發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公安部門不得準予刻制印章,銀行不得準予開設銀行帳號,物價部門不得準予收費核價,各新聞媒體不得宣傳報道和刊播廣告。
(二)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要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對長期不開展活動、不能履行社會服務功能、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要及時提出,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法及時注銷或撤銷;對未經登記或備案擅自開展活動,或者撤銷后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堅決予以取締,并對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支持、資助和其他便利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著力改進和完善管理體制
(一)進一步落實雙重管理職責。各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在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同時,對其申請登記、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捐贈、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對疏于管理,造成后果的,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法開展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批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二)建立社會組織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業務主管部門與登記管理機關之間信息交流報送、協同監督、齊抓共管的責任機制,強化登記管理機關綜合協調能力,加強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的協作配合,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的管理合力,提高綜合治理和應急反應能力。
七、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大社會組織管理協調力度。各單位應把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推進,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各單位、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二)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組織部《關于推動社會組織黨組織有效覆蓋有效管理的意見》(組〔〕82號),按照“歸口管理、建站管理、屬地管理”的模式,實行在社會組織申報登記時推動黨組織建設、在年檢年報時推動黨組織發揮作用的“雙報雙推”制度。
(三)加強社會組織管理部門隊伍建設。適應社會組織發展的新形勢,加強各單位、各部門社會組織管理機構建設。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相應機構,明確專人負責,落實管理責任,保障相應條件,切實履行職責。登記管理機關要配強人員力量、落實經費保障,明確管理權限,確保把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