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建筑用地批后監查工作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嚴格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執法力度。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未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規定使用土地的或未按要求完成投資建設的或驗收不合格且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置。對在建設用地批后監管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嚴格實行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改、經貿、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每年的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的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安排用地,確需調整的須經本級政府同意后,方可料理有關供地手續。
(二)科學制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發改、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
(三)實行供地備案制度。宗地供地方案按規定權限上報備案審查。每宗供地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供應信息錄入省土地供應管理系統。
(四)加強供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是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主要依據。要嚴格約定土地用途、項目投資額、投資強度、規劃條件、開工竣工時間、土地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供應住宅用地需寫入最高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對非經營性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五)完善用地信息公開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宗地供地方案、供地結果和實際開發利用等信息情況。
二、建立批后監管協同機制
(一)明確監管職責。縣(市、區)政府、市風景旅游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對本轄區建設用地的供應和監管負總責。國土資源、發改、財政、監察、建設、規劃、環保、經貿、工商、工業園區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
1.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土地供應和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等工作。依照供地計劃、土地用途、國家產業政策、規劃設計條件以及環保要求進行供地。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需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規范。依照土地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對用地單位的履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和竣工驗收。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2.發改部門要做好項目的審核、核準和備案工作。把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關。督促項目單位按批準、核準或備案的要求進行投資建設。對未進行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不得料理項目的審核、核準和備案手續。
3.財政部門要做好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督促用地單位依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
4.規劃、建設、房管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供地前的規劃條件編制、審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規劃、建設施工、房屋銷售等監督檢查工作。依照節約集約原則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規范省建設用地指標》等新的指標要求。不得擅自調整。對項目用地的規劃及工程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劃及工程建設要求進行建設。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發放相關的規劃、施工許可證、料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5.監察部門要做好土地供應過程的監督工作。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6.經貿、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工業園區要做好項目投資金額到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將項目用地監管情況通報給相關職能部門。
7.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
(二)加強監督檢查。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不能影響用地單位的正常施工和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否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屬于劃撥土地的否交清了有關規費。
2.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劃、建設等動工開發建設前的相關審批手續。
3.否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土地開發和利用;
4.否按照規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進行建設;
5.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位用地問題;
6.否存在違規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7.相關職能部門需要列入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每半年要對經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和土地供應的情況,各地要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定期檢查制度。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置。
三、完善建設項目竣工用地驗收制度
(一)建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制度。各地要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提供高效快捷服務。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一項內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加強對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對照項目用地供地規定的內容逐項驗收。重點檢查是否改變土地用途,否存在閑置現象;對經營性用地重點檢查是否超容積率和增加建筑密度減少綠地等;對工業用地重點檢查土地用途、投資強度、建筑密度、綠地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用地范圍內是否建有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對不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要求進行開發的依照合同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加大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一)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各地要依照閑置土地處置政策。特別是閑置的工業用地,要加大盤活力度,新引進企業要首先使用閑置土地。根據《閑置土地處置方法》有關規定,下列土地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約定開工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2.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開工建設期限的自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3.規定的建設期限內雖已動工開發建設。
4.規定的建設期限內雖已動工開發建設。
閑置土地可以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1.料理延期建設手續。
2.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閑置費;
3.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
4.土地使用權人拒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