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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步入小康社會體現的不僅是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也有一系列社會問題。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其犯罪高發趨勢引人注目。本文在研究留守兒童犯罪現狀的基礎上,從家庭、學校和社會三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其犯罪原因和預防犯罪的難點,深入剖析留守兒童犯罪背后反映出的我國對其相關機制構建的不足。針對留守兒童犯罪預防過程中的難點,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從源頭上阻卻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從而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其健康成長。
關鍵詞:留守兒童;違法犯罪;犯罪預防
一、留守兒童犯罪現象的分析
我國經濟建設大跨步前進帶來的是大量勞動力向發達地區的轉移,隨之而來的是留守兒童數量的不斷增加。留守兒童已經逐漸成為青少年犯罪的主體,犯罪數量呈高發趨勢。因為留守兒童不同于其他犯罪主體,所以其犯罪也不同于其他類型的犯罪,本文主要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對留守兒童犯罪的特點進行分析。第一,犯罪主體低齡化,受教育程度較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受客觀外在條件的影響,成熟年齡不斷減小。留守兒童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管,加之年齡較小沒有正確辨別是非的能力,容易出現犯罪行為,且犯罪主體的年齡不斷縮小。留守兒童因為自身得不到有效監護并沒有完成系統教育,甚至大部分都沒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便輟學,文化程度較低多為法盲,極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第二,主觀方面多為故意,激情犯罪占重要比例,犯罪意識單純。未成年人受社會環境的影響沒有形成正確的三觀,加之法律觀念的單薄和自身認識的有限性,無法正確認識到犯罪的嚴重后果,容易沖動犯罪,但犯罪動機較為單純[1]。第三,客觀方面以暴力犯罪和財產類型犯罪為主,多為團伙作案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留守兒童處于青春期,受身心環境的影響,極易出現叛逆心理,行事沖動不計后果。加之受教育程度不高,暴力成為解決問題的首要選擇。出于對物質生活的追求,在攀比心理的支配下,財產性犯罪成為留守兒童犯罪的主體。由于法律觀念單薄,在犯罪過程中多會出現重傷或死亡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由于父母親情的缺失,留守兒童內心極度渴望關愛。友情成為代替親情的首要選擇。留守兒童容易相互拉幫結派,一旦其中一個出現犯罪動機,其他人容易受其影響共同作案。但受留守兒童自身年齡和見識的影響,其犯罪不同于其他團伙犯罪,缺乏固定嚴密的組織安排,多為臨時起意。亦或是容易被所謂的兄弟義氣蒙蔽雙眼,加入黑社會團體,團伙作案。第四,犯罪數量激增,矯正難,重復犯罪率高。經濟發展使人口流動性加大,與此同時帶來的是留守兒童數量的不斷增加。留守兒童處于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期,但因為父母關愛和監管的缺失,學校教育不到位,社會矯正體系的不完善,留守兒童犯罪的矯正難度明顯高于其他類型的犯罪。在趨同性和攀比心理的作用下,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習慣的影響,極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初次犯罪以后沒有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便不斷試圖挑戰法律的權威和底線,造成留守兒童重復犯罪率高。
二、留守兒童犯罪出現的原因
在犯罪學中指出,犯罪人的生物學特征,心理學特征以及社會學特征的總和,構成了作為犯罪現象內容之一的犯罪人的經驗特征[2]。由此可見,留守兒童自身生理特點,心理態度轉變和社會環境的影響,都是造成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因素的影響犯罪學者詹姆斯.布雷和帕雷克.布雷德就曾經做過深入的實證研究,并在其論文中指出:大量的臨床實驗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過的孩子更容易表現出行為失范問題,出現不恰當的行為[3]。未成年人正處于生長發育時期,是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但因為家庭結構的缺失和其生理和心理并未完全發育成熟,極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自控能力差,情緒波動較大,逆反心理較強都是造成留守兒童發生犯罪的重要原因。不可忽視的是留守兒童越軌行為產生與其不正常的心理有不可避免的聯系。父母外出務工,親情長期的匱乏和外在環境的影響,相當一部分的留守兒童出現心理問題。加之未成年的心理成熟落后于生理,自我認同感低與情感需求高之間的矛盾,激化了心理問題的形成。長期父母關愛的缺失,留守兒童更加渴望家庭的溫暖。但父母將關注的重點更多側重于學習成績,或者僅停留在滿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不注重與孩子的日常溝通,無法真正了解其內心世界。長此以往,造成的是父母與孩子之間隔閡的不斷加深,留守兒童的壓力無處宣泄,容易出現反抗極端暴躁的情緒,走上犯罪之路。
(二)外界因素的影響犯罪的習得有些時候不需要同他人的交往,就可以和社會相互作用。不論是社會這個大環境還是學校這個小環境都對留守兒童犯罪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響,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環境的影響,容易出現犯罪故意并將其付諸于實際行動,實施犯罪行為[4]。留守兒童犯罪的原因除家庭原因和留守兒童自身的原因,社會環境的影響也占一定比重。社會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留守兒童犯罪的發生率。不良的社會環境不僅影響了未成年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而且非常容易造成行為的偏差和心理的扭曲。就目前留守兒童的犯罪情況來看,主要來源于暴力、色情的書籍或者電子音像制品。未成年人自身自控力較差極易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目前留守兒童犯罪的高發趨勢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不良社會環境的影響。隨著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普及,學校可以說是留守兒童的第二個家,對未成年人而言,正確恰當的教育有助于其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走上正確的人生之路,避免誤入歧途。但錯誤的教育觀念比如一味的重視成績、體罰等等對留守兒童產生了不可磨滅的消極影響。鄉村教師資源的短缺,加之匱乏的教育條件使得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得不到重視。學校教育的缺陷造成的是對留守兒童心理和情感問題的忽視,使很多學生出現厭學情緒,甚至最終輟學。受教育程度低造成法律意識的單薄,最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通說認為,國家應該是未成年人最后的監護人[5]。就目前狀況而言,我國并沒有專門的制度或者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系統的救助和監管,更沒有專門的機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正。對于那些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監護不到位的留守兒童而言,最根本的權利都不能得到切實保障。家庭監護的缺乏和國家救助的不到位造成留守兒童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根本保護,容易實施不良行為更有甚者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留守兒童犯罪預防的難點
犯罪預防體系是指國家、社會以及其他力量所采取的預防犯罪發揮、發展、變化的各種措施構成的有機聯系、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微觀的犯罪預防體系包括家庭預防、學校預防和社區預防[6]。因為留守兒童犯罪的特殊屬性,我們從上述三個方面對留守兒童犯罪預防的難點進行分析。
(一)家庭預防:家庭監護責任如何切實履行解決留守兒童犯罪首先應該強調的就是家庭監護所承擔的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但902萬留守兒童的存在,36萬無任何監護人留守兒童的存在反映出家庭監護責任的缺失。數以萬計的留守兒童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法跟隨父母外出務工,只能選擇留在老家學習生活。距離和經濟問題成為了父母無法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的最大阻礙。外出務工人員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響,沒有能力和條件時常與子女進行溝通。另一方面工作壓力和工作強度也成為阻礙父母和子女交流的重要原因。雖然大部分留守兒童跟隨(外)祖父母或者親戚生活,雖然日常生活需求能夠得到滿足,但對于情感需求的關注較少,沒有真正關心未成年內心的真實想法和真正需求。如果家長能夠及時發現未成年的犯罪意識,及時遏制也許就能避免很多犯罪案件的產生。但因為父母外出務工不能長時間跟子女生活在一起,所以不能無時無刻關注未成年人內心情感的變化,這是不能避免的事實。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剩余勞動力為追求更多的經濟收入和更高的生活水平,大量向經濟發達地區涌入。但大城市的人口承載能力是有限的,不能毫無節制的接受外來人口轉移。而且城鄉二元制也限制了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無法在當地入學,所謂的低端人口剝離同樣也限制了家庭監護責任的切實履行。所以如何在保證父母經濟收入的同時實現父母監護責任,是一個難點。
(二)學校預防:家庭責任與學校責任的劃分學校教育的缺陷也與留守兒童走上犯罪之路具有密切的聯系。留守兒童不完整的家庭結構決定了其父母監護的缺乏。(外)祖父母作為臨時監護人的主體,其自身的身體情況決定了其對未成年的教育并不能提供什么幫助。隨著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普及,學校對于處于生長發育關鍵時期的留守兒童的教育作用顯得十分關鍵。但大部分學校由于各種各樣的條件限制,無法為留守兒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留守兒童處于青春期,本身往往對情感需求較高。其人際交往能力和自我認知明顯不同于非留守兒童,更為敏感脆弱。在家父母監管不到位,溝通交流的匱乏造成了內心世界的扭曲。學校由于基礎設施較差,教育資源匱乏,教師數量短缺和教育觀念的落后往往也不能及時正確的對未成年人的內心世界進行引導。而且目前應試教育的大方向決定了老師普遍將關注的重點放在學生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的內心世界。從大量的實踐和調查數據可以看出,父母的關愛是影響留守兒童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同樣,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對其健康成長負有不容推卸的責任。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決定了留守兒童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問題,大部分子女不能長期與父母生活在一起,飽受留守的痛苦。而教育資源的匱乏和教育條件的不足也限制了學校教育責任的履行。所以,家庭和學校之間責任的劃分是留守兒童犯罪預防問題的難點。
(三)社會預防:司法制度不完善和社會幫扶制度的銜接問題城市化不可逆轉是經濟發展的潮流,城鄉二元制和戶籍制度在短時期內不會改變,所以留守兒童犯罪的問題不容忽視。犯罪學認為,控制累犯率是控制社會犯罪率的根本。對于留守兒童犯罪來說,如何防止留守兒童犯罪以后再次犯罪成為除了父母關愛和學校教育之外另一重要方面。周圍社會環境的好壞對于未成年人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對于留守兒童犯罪來說,社會應將重點放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對違法犯罪的留守兒童進行系統的改造和幫助。第一,未成年司法制度不完善。我國僅在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中設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但并沒有一套系統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與成年人案件處理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一樣的是,將留守兒童犯罪包括在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適用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理原則。同樣,與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留守兒童犯罪多為臨時起意,沒有組織嚴密性,法律懲罰的意義在于使未成年人認識到自身錯誤,教育之后防止再次犯罪,而不是對罪犯進行處罰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目前,專門機構和人員的缺乏無法及時有效的處理數量不斷增加的留守兒童犯罪案件,如果將留守兒童案件等同于其他普通案件,且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審判人員還要兼顧其他案件的審理,無法真正的對未成年犯罪人員進行教育和改造,對其重復犯罪并沒有起到遏制作用,對留守兒童犯罪的預防并沒有起到很大作用。第二,社會幫扶制度的不完善。社會支持是指一定社會網絡運用一定的物質和精神手段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無償幫助的行為的總和,是與弱勢群體的存在相伴隨的社會行為,對于犯罪的留守兒童而言,社會支持體系就是為其提供一定的物質和精神幫助,來擺脫現有的生理和心理困境[7]。留守兒童作為特殊的弱勢相對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更需要社會的關愛。長期父母關愛的缺乏,情感需求得不到滿足,加之自身性格的缺陷,在留守兒童犯罪受到懲罰之后更需要社會幫助其解決心理問題,重新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同樣也需要幫助其更快的融入社會,盡快開展正常的新生活。所以留守兒童需要一個相對完善的社會支持體系。沒有社會支持體系就不會有少年司法,因為少年司法關注的是行為人而不是行為,關注的是行為人的回歸而不是對行為的懲罰,離開社會支持體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
四、留守兒童犯罪的預防措施
如何減少留守兒童無非就是兩條路,一是讓家長返回家鄉,二是讓兒童留在務工家長身邊。我們可以嘗試將造成留守兒童犯罪的主體劃分為父母,學校和社會環境。同樣可以從社會控制理論出發,在這三個方面對留守兒童犯罪的預防提出建議。
(一)切實履行父母的監護職責,構建未成年人監護機制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只有子女和父母建立了較強的依戀,他們在實施某項行動或者作出某個決定時,才會主動考慮父母的感受,考慮他們的行為會給家庭和父母帶來的后果[8]。就目前情況而言,父母監護嚴重缺位,家庭結構畸形,而臨時監護和無人監護的現象也同樣存在。所以切實履行父母的監護職責,改善留守兒童監護不力就成為重中之重。切實履行父母的監護責任,細化父母的監護制度。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首要監護人是有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這是父母的法律責任。對于不積極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可以由社區或者公安機關進行批評教育或者教育責令其改正。對于多次批評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的,可以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防止其對子女不聞不問。外出務工人大都文化程度較低,加之長時間離家,與子女之間無法進行良好有效的溝通,可以由當地婦聯或者社區、村民委員會組織心理或者教育專家對父母進行指導,幫助其更好的履行監護職責,注重留守兒童的身心發展,滿足其情感需要。同時,對于由(外)祖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代為監護或者無人監護的情況,應建立委托監護制度,將政府監護作為兜底的監護方式,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監護不力的局面。我國法律還沒有對委托監護機制進行詳細的規定,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在我國現有國情的基礎上,學習其他國家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通過提供給委托監護人相應的報酬,在保障委托監護人積極履行監護職責的同時也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被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但對于無法實施委托監護的,由政府代為監護作為最終保障,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機構。
(二)提高對學校的依戀程度社會聯結包括依戀、奉獻、參與和信念。所謂依戀是指個人對他人或群體的一種感情聯系,留守兒童依戀的主體除了父母,最主要的就是對學校和朋友的依戀。未成年人正處于生長發育的關鍵時期,不僅需要學習文化知識同時也需要正確的心理引導。學校不僅是留守兒童傳道授業的解惑者同時也應該是其前進道路上的指路明燈。在傳播文化知識的同時,注重學生身心的全面發展。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需要學校轉變教育職能,在保證授業的同時還需要開展豐富多彩的課余活動,注重德育工作的開展。滿足留守兒童的情感需要,了解其內心的真正需求,提供給學生展示自我的機會,增強他們的自我認同感,加強對學校的依戀,從而減少留守兒童犯罪案件的發生。
(三)構建協調合作的社會支持體系,構建健康的社會環境社會環境作為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的大環境,對其生長發育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進行整合和完善,重點完善健全非刑罰化,非監禁措施,增加少年司法干預手段,完善保護處分,填補判處刑罰和釋放不處理之間的缺陷。對于公安系統而言,作為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留守兒童,可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經過教育之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移送起訴。對于檢察院而言,首先就是要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不僅取消罪名的限制,對于認錯態度良好的,確有法定從輕處理情節或者取得被告人諒解的可以不予移交。對于法院系統而言,需要擴大未成年案件審判人員的數量,構建專門的辦案人員隊伍和機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人員同樣也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具有較強的耐心和高漲的熱情,合理合法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將正式社會支持和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民間社會公益團體對留守兒童的幫助,積極幫助和關愛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提供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五、結語
就目前留守兒童犯罪的高發趨勢而言,對留守兒童犯罪預防迫在眉睫。預防留守兒童犯罪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要深入研究分析留守兒童犯罪的真正原因,對癥下藥,從源頭上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當前,對留守兒童犯罪的預防仍然是我國法律研究的一個難點,涉及范圍較廣。因此,要從家庭、社會、學校多個角度去分析解決這個問題,構建一個長久有效的預防機制,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留守兒童犯罪人員的再改造工作,共同維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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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一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