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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認識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經濟形勢電視電話會議上明確把控制用地作為調控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手段之一,“四鎮兩辦”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清形勢,充分認識規范工業用地土地出讓行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是落實土地基本國策的關鍵措施,是維護農民利益的重要環節,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的根本保證。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眼于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堅定不移地執行國家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迎難而上,統籌兼顧,依法行政,完善制度,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合理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土地存量,堅持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道路,嚴格實行最低保護價制度,為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嚴格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管理
堅持“四鎮兩辦”一盤棋,“四鎮兩辦”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越權修改和隨意調整,確需局部調整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在此基礎上,著眼長遠,合理布局,科學規劃新港區、新商務區、新產業區、新生態區,使成為土地集約利用的示范區。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一經批準實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嚴禁在規劃區內私搭亂建,確保規劃的嚴肅性。
三、實行供地目錄制度,強化建設項目用地管理
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產業指導目錄》,不斷提高引進項目的產業層次和水平。嚴格控制限制性產業項目供地,從土地供應上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凡是不符合供地目錄和產業政策要求的項目,國土、建設規劃、招商、經濟發展等部門不得定點、預審和立項。堅持按照項目審批供應土地,堅決杜絕假借項目圈占土地。
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在報批時必須提供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經市國土資源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有關職能部門不得立項、定點。已經批準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工建設,延期開工建設的,需經管委會確認、國土管理部門批準。不滿一年的項目,由當地政府(辦事處、招商等部門)督促其及時開工建設,如確實無法開工建設的,將收回其土地使用權,調整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土管理部門配合當地政府(辦事處)按規定或出讓合同的約定條款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5%的土地閑置費,有關部門將重新調整土地的使用者;滿2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為導致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對一些分期實施的大型項目可以規劃預留發展用地,但必須根據其實際到帳資金和生產建設進度分期確定供地數量。
同一宗土地如有二家或二家以上的項目參與的,將實行招、掛、拍出讓。
四、切實提高項目投資強度,實行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制度
切實提高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綜合確定建設項目供地面積。范圍內的工業項目用地,以總投資計算,外資項目畝均投入不得低于30萬美元,內資項目畝均投入不得低于250萬元;或以注冊資金計算,外資項目畝均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5萬美元,內資項目畝均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25萬元。
五、嚴格執行協議出讓土地最低保護價制度
運用地價杠桿作用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范圍內工業用地以協議出讓的,嚴格實行最低保護價制度,外資項目每畝土地價格不得低于10.3萬元,內資項目地價每畝不得低于12.3萬元(含集體改制企業)。對投資規模大、產業關聯度大、科技含量高、稅收高、環保好或投資規模雖然低于500萬美元,但屬國際知名公司投資,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層次,有發展潛力的項目,優惠政策和土地價格如有調整的,由主任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實行個案處理。各園區可以在不低于規定的協議出讓土地最低保護價的基礎上,制定地價與土地集約度的調節系數,對利用率較低的項目用地適當提高供地價格,對土地投資強度較高的項目用地適當給予價格優惠。在招商過程中,禁止壓低地價,協議出讓土地除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外,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最低保護價標準。土地使用者必須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遲延支付款項的2‰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可以解除用地合同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六、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積極盤活土地存量
嚴格控制企業等用地單位內部的行政辦公、食堂、宿舍等輔助設施建設的用地面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綠化面積不得超過用地總面積的25%;工業企業的容積率一般≥0.8,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嚴禁在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引導中小企業使用標準廠房,嚴格限制建造單層廠房,大力推廣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總投資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單獨選址、供地,一律進駐標準廠房,可以按照《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規定,采取租賃土地使用權或標準廠房形式獲得生產經營場所。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當地農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建設標準廠房出租給企業使用。鼓勵建造多層、高層公寓房,集中安置被征地拆遷農民。
國土管理部門要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加強對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實施項目建設,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各鎮、辦事處要逐個排查進區企業,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同時,通過廢棄石宕整理、磚瓦窯廠整理、村莊整理等多種方式,向內涵挖潛要用地空間。對于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項目,已經明確的各項鼓勵政策必須認真落實到位。
七、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強化考核監督
規范工業用地土地出讓行為是一項戰略性、方向性、長期性的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國土分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政策宣傳,嚴格土地管理,招商、經濟發展、財政、建設規劃、紀檢審計等部門和“四鎮兩辦”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在項目立項、用地選址、用地預審、規劃審查和批后管理等環節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建設工業用地土地出讓考核制度,并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和領導干部任期考核內容。要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生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中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矛盾且未能及時解決的、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和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