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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確保我縣住房保障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和《縣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為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順利實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強化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籌措資金機制,確保土地供應。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為一項強制性舉措。自年3月1日起,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必須按照項目總建筑面積10%(5%為廉租住房、5%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規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配建的廉租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確實無法配建的特殊開發項目,要經縣政府審批,并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齊抓共管。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條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購買自愿的原則,探索住房保障新方式,將共有產權引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鼓勵符合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自愿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實行廉租住房產權國有、私有相結合的共有產權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是指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廉租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以及上級和縣政府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資金形成的產權。
廉租住房私有產權是指由住房保障家庭通過自愿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取得的產權。
第四條廉租住房實行配售和配租相結合的原則。
廉租住房配售是指縣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住房保障家庭自愿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獲得資金補助,并按規定標準向政府交納剩余國有產權租金。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縣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并按規定標準向政府交納租金。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管理工作。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統計、物價、人行、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搞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配租和配售管理
第六條申請配售、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已列入住房保障范圍,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二)舊城改造范圍內,經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確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廉租住房配售管理
(一)申請家庭購買的普通住房,50平方米以內視為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補貼優惠政策。
(二)規定小區內每戶廉租住房的補貼金額由財政直接撥付到該小區的廉租住房建設單位。
第八條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主要向沒有購買能力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具備下列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優先配租:
(一)三級以上肢體殘疾人員、嚴重傷殘軍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中有一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因廉租住房建設或舊城改造被拆遷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九條已享受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章配租配售資金管理
第十條中央、省、市撥付我縣的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和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補助資金可打捆使用,充分盤活上級支持我縣的廉租住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配售家庭領取購房補貼應持證件:
(一)身份證、住房保障證;
(二)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款憑證,或拆遷回遷安置協議、原房屋已拆除證明。
第十二條在規定小區開始配售一年內,選擇配售的家庭較少,廉租住房定向投資補助資金如有結余,結余資金可在該小區全部用于購買住宅,住宅產權屬政府所有,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為管理,為住房困難家庭提供配租房源。
第四章配售廉租住房權屬管理
第十三條申請人購買住房后,按規定時限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應注明“廉租住房”字樣和補貼金額,并注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
第十四條配售家庭所購住房為有限產權住房,剩余產權屬縣政府所有,配售家庭應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交納一次,交租金滿5年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十五條配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房戶從購房之日起滿5年且足額交納國有產權租金后可自由交易,5年內上市交易的,應補交中央補貼資金且足額交納相應租金,取得全部產權方可自由交易。5年內未上市交易廉租房但又購買商品房,或將廉租住房出租的,須退出已購廉租住房,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原購買價格收回。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細則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