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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和估價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由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僅限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適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條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縣城市規劃控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和估價。
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的房屋拆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六條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第七條貨幣補償的金額,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間內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八條拆遷住宅樓房按建筑面積1:0.6進行補償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積1:0.8.進行補償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1:0.6進行補償安置。
第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注冊性質進行房屋調換,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計算應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第十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房屋的拆遷原則上不予補償,由縣政府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一條企業物資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破損費用,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章有關補助
第十二條停產、停業補助費。因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補助,臨街門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8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元。
第十三條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助,住宅、辦公用房每平方米補助4元;生產、倉儲、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助6元。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安置的,均付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第十四條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助2元。
第十五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或臨時安置補助費。
新建回遷房屋的過渡期限為:樓房6層以下的不得超過18個月,7層至11層的不得超過24個月,12層及以上的不得超過36個月。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安置的,應當延長過渡期限,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四章程序和流程
第十七條由縣政府財政部門擇優篩選5家以上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建立市場進入退出動態管理機制,加強管理。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執業許可。
第十八條凡列入拆遷計劃的各類建筑,都要明確拆遷責任主體和承辦單位(簡稱拆遷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要協商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并幫助辦理拆遷手續。被拆遷人和拆遷人能夠達成拆遷協議的,按程序推進拆遷工作。達不成協議的,要委托建設局、國土局履行行政拆遷程序,立案查處,完善卷宗,依法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應向房屋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中所必須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勘察。如不提供相關資料,拒絕評估人員實地勘察,致使房屋評估無法正常進行的,估價機構可以參照同區位同建筑類型被拆除的房屋進行評估。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程序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縣物價局、建設局、國土局應當及時將土地區片地價、各個區位、各類房屋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舊房交易平均價格、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費用分別公布,為評估機構提供評估參考數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要制定拆遷實施方案,并報拆違拆遷辦備案,拆遷人應當以拆遷評估鑒定報告為依據,積極和被拆遷人協商補償費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同時將評估結果、補償安置方案、相關進度及問題和困難及時通報拆違拆遷辦,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二條凡需要補償安置的建筑,由拆遷人按以下程序申領撥付補償費。拆遷人持評估機構的評估鑒定報告和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經縣拆違拆遷辦公室審核后,集中報縣“三年大變樣”辦公室審驗。縣“三年大變樣”辦公室每周集中一次報縣政府主管縣長審閱批準。凡是財政資金的,由財政局撥付責任單位兌付。凡是非財政資金的,由項目業主將資金撥付拆違拆遷辦統一管理,調度拆遷責任主體加快拆遷進度,按拆遷進度撥付補償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縣拆違拆遷辦可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適時對有關補助費用、區位的劃分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執行拆遷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五條“城中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縣拆違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