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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工作要求,進一步改善縣城容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優化縣城空間布局,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加大縣城建設招商引資力度,促進縣城建設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快城中村、舊城區改造,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
(一)適用條件。
適用于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城中村改造項目:①改造開發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②拆建比低于1:2.5;③商業建筑面積低于總建筑面積15%的。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解決村民長期生計的商業、服務及辦公設施,免繳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舊城改造費、綠化補償費、土地管理費、人防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相關縣級行政事業收費。其他以外商品住宅、商業等服務設施減半收取上述費用。城中村改造項目居民在辦理回遷安置住房確權登記手續時,辦證費減半征收。
(三)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城市改造安置項目,對屬于縣級收入部分給予“先征后返”。
對拆遷居民已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款超過補償款部分征收。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土地出讓金返還。
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省國土資源廳支持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十條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讓方式提供安置用地,可按政府確認評估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執行。
二、舊城改造
(一)舊城改造的土地根據實際需要可采取以凈地出讓或者毛地出讓方式出讓,但無論采取哪種方式,土地出讓均須采用招、拍、掛方式,并附有縣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二)舊城改造的土地出讓總成交款,扣除國家規定的規費外,7%作為縣舊城改造調劑基金,3%用于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舊城改造工作,其余部分由縣財政按“收支兩條線”方式進行列支,返還給土地開發單位。
(三)舊城改造項目中用于安置的新建住宅、公共設施等,免收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舊城改造費、綠化補償費、土地管理費、人防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相關縣級行政事業收費。新建商業、商品住宅等部分減半收取上述費用。
(四)改造片區內按規劃要求建設的為小區配套的經營性用房,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出售或出租;小區內的通訊、有線電視配套管網分別由聯通、電信、廣電部門出資同步建設,以上投資不計入住宅建設成本。
(五)在規劃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鼓勵開發單位建設小高層、高層住宅;為社會增加綠地、廣場等活動場所的,經縣規劃部門報縣規委會批準可適當獎勵容積率,獎勵容積率后新增的建筑面積不超過按以下方式計算的數值:
(原設計的建筑密度-改建后的建筑密度)×原規劃用地面積×原批準的容積率。
本優惠政策自年八月二日起施行,本政策的解釋權歸縣城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