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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生產經營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符合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享受退稅政策的,黨委、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勵,并協助該企業及個人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二、凡是生產和經營再生資源的單位,要按照要求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企業上繳稅款及稅種有關報表。
三、凡是符合退稅企業的增值稅,按規定返還部分,由鎮政府核實后,先行墊付。財政部門退稅后,再償還政府墊付的資金。并辦理相關還款結算手續。
四、凡符合國家有關退稅政策的再生資源企業,不要政府墊付退稅稅款的而是以退稅稅單向金融部門質押貸款納稅的,自貸款獲批之日起到退稅完成為止,所產生的銀行貸款利息,由鎮財政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70%補貼給企業。
五、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資金遇到困難,政府協助企業辦理有關融資手續,資金由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償還,如沒按時償還,引起法律訴訟,由企業自行負責。
六、凡經營再生資源且符合國家有關退還增值稅的企業,除享受國家退稅優惠外,還可享受政府如下優惠政策:
1、年交納各種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300萬元以下的,按地方財政留成的10%獎勵企業。
2、年交納各種稅收在300萬元以上的500萬元以下的,按地方財政留成的15%獎勵企業。
3、年交納各種稅收在500萬元以上的1000萬元以下的,按地方財政留成的20%獎勵企業。
4、年交納各種稅收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地方財政留成的30%獎勵企業。
七、獎勵結算方法,憑納稅報表及相關材料(以稅務部門提供為準)經鎮政府審核后在次年初,一次性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