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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嚴格農村低保辦理程序,嚴肅農村低保審批紀律,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和《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政[]16號),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村低保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縣、鄉、村逐級負責以鄉為主的原則。
(三)以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的家庭為主要保障對象的原則。
(四)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保障標準
根據我縣農村居民最基本的生產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暫定為每年870元。今后,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將對農村居民低保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三、保障對象
凡具有我縣常住農業戶口的農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保障標準,均屬保障對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申報和公示或按規定程序公示后群眾有異議的。
(二)父母或子女經商辦企業,擁有汽車(包括農用車)從事營運或擁有摩托車、手機、空調、微機、金銀首飾等高檔消費品,家庭收入明顯高于我縣保障標準的。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國家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領取退休金的),其收入高于我縣保障標準的亦工亦農家庭。
(四)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或60歲以上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其贍(撫、扶)養人依法應承擔其贍(撫、扶)養義務而不承擔贍(撫、扶)養義務且家庭收入明顯高于我縣保障標準的。
(五)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不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或經有關部門確認,家庭成員參與吸毒、賭博、的。
(六)安排子女自費擇校就讀的。
(七)購買、興建高標準住房或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八)村干部或村干部直系親屬申請低保,未經鄉鎮主要領導審核簽字,且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的。
(九)原低保戶因收入水平提高,經審核收入超過保障標準,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
五、申請及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請:
凡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托村民小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同時提交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
1、村委會審核。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提請村民代表大會評議,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在村務公開欄公示七日以上。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在《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
2、鄉鎮審核。各鄉鎮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評審小組要通過入戶調查核實、走訪鄰里等辦法,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在村民代表評議中,因條件較好(高于我縣保障標準)的家庭被評為低保戶,致使生活困難的家庭未能評為低保戶,且群眾對此意見較大,舉報有失公正的,鄉鎮政府要會同村委會對條件較好被評為低保戶的家庭進行重新復核后,出據復核意見,并將審核或復核結果返回申請人所在村,在村委公開欄公示七日。村干部或干部直系親屬申請低保的,須經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并按程序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評審小組在《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
縣民政部門對鄉鎮政府報批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進行審批,符合低保條件的,核實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補助水平,并委托申請人所在鄉鎮政府及村委會進行公示七日,公示內容包括低保對象、保障標準和補助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城鄉低保證》,并經過銀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發放低保金。
六、責任和紀律
1、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低保金,由鄉鎮政府查證核實的,取消其低保資格,并責令退回冒領款物。
2、對為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對象出具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嚴重的,交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
3、對群眾反映舉報問題嚴重的案件,在調查落實過程中,暫緩該村低保金發放,待調查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再行發放。
4、對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款單位和個人,交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縣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