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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省、市教育、物價、財政三部門對學生收費規則的通知精神收費,不得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亂收費。
第二條提出減免原因,中小學、幼兒園春秋兩季收費必須做到學生人數與學生花名冊、學籍卡上的人名、人數及收費總金額相符。特殊情況需給予收費照顧的須經學校行政集體研究。辦理有關手續方能作為減免金額的依據。
第三條不能以實物抵扣。有關單位應及時向核算中心報送借讀生、轉學生花名冊和收費金額,新生入學應按上級有關規則收取借讀費和贊助費。收費只能以貨幣計算。以便核查。轉學生收費必須及時入賬。
第四條代辦費每學期期末結算。要及時多還少補,不得截留。
第五條收入要及時存入預算外資金戶頭,學校的預算外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瞞報、少報收入,私設小金庫。
第六條按有關規則開支或提取福利費,學校通過勤工儉學、房屋租賃、課余辦班等產生的收入均應全部入賬。入賬后。否則,以涉嫌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論處。
第七條其舉辦方必須是正規的辦學機構,社會團體來校舉辦各類培訓班、興趣班。學校應將與舉辦方合作的意向書呈報教育局分管領導,經審批后方可簽訂正式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必須報一份給核算中心備查。
第八條其辦班規模、種類,有資格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班、興趣小組等的單位。每學期均要報教育局相應科室,經科室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未經審批一律不能辦。申報件要一式兩份,一份放相關科室,一份放核算中心。有關科室要按所報班生數,下校查核,對人頭;核算中心要按人數核實入賬。
第九條經過批準后成立的學生食堂其收費原則上不以贏利為目的每月除必要的食品、水電、人員工資外,學生食堂的伙食屬代辦性質。少量結余可留作維修、添置設備用。杜絕不合理開支或變相補貼。中小學收取伙食費一律開具“中小學生收費專用票據”
第十條中小學經批準開辦的學生食堂收費全部歸入預算外資金—代管科目核算,年月開始。納入會議核算中心審核,其開支必須提供合法發票,否則中心不予報銷。各中小學學生食堂必須提供年月以前的收支結余情況,以便進行財務收支合并。
第十一條不得委托他人領用。領用票據要遵循“驗舊換新”原則,票據的領用、核銷實行專人管理。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領用。核銷一本領用一本。前期票據未核銷的不能領用新的票據。
第十二條收取贊助費應開具教育局基金會蓋章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學校所有收費都要開具票據。其他學生收費應開具中小學生收費專用票據,單位間經濟往來、上級撥款、單位內部的代收代辦業務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嚴禁使用非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各種票據。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年月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