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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使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察部《關于對房地產開發中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問題開展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監察廳對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問題的專項檢查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城鄉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實際,對申請建設的項目嚴格依據以下程序予以審批。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擬建設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依據城市規劃實施建設項目規劃咨詢受理業務。經規劃咨詢,對于不符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予以書面答復;對于符合城市規劃的項目,由處室負責人交辦主審業務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技術復核,由主審人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處務會研究。對于以納入控規圖則的擬改造用地,由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控規圖則,由規劃管理處提出規劃咨詢及技術復核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二、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依據城市規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提供建設項目的規劃咨詢單、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
對于重點地段、重要項目及出讓土地的招拍掛條件,由規劃管理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報請市政府審定通過。
三、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或報請市政府審定通過的項目,其中,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局長簽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
局長簽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
四、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后,向規劃管理處報送規劃設計方案。
規劃管理處受理送審方案后,由項目主審人審查方案,并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處務會審查;經處務會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由規劃管理處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對于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項目,
由規劃管理處組織專家召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評審會。
對于重點地段、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局務會研究通過后,報請市政府審查通過。
對于經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因特殊情況,建設單位提出修改申請,對于設計強制性內容的調整,規劃設計方案須報請政府審查同意,并實施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公示。
五、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改委的項目備案手續、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單及出讓土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簽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用地紅線圖)。
六、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檔案技術服務費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局長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同時開具工程驗線通知單。
七、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工程驗線通知單后,由規劃監察處實施工程定位放線、施工現場規劃方案公示及項目的批后監察。
八、建設項目竣工,由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處、規劃監察處申請規劃驗收,經規劃管理處、規劃監察處申請規劃驗收,經規劃管理處、規劃監察處人員現場核實,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九、此《程序》子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