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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農村建房政策,規范有序推進農村危房修繕,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補充意見》文件精神,結合臨湖鎮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實際,為妥善解決特色風貌區、建房限制區內的農民危舊房修繕需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本鎮建房限制區、特色風貌區內除違章建筑以外宅基地范圍內的危輔房。
二、房屋修繕的條件
確實存在房屋倒塌、墜落、屋面大面積滲漏并有造成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輔房、圍墻等建筑物。
三、房屋修繕的標準
房屋修繕必須符合原地、原面積、原高度、原式樣的“四原”標準和要求。
四、報批程序
1.提出危房修繕的農戶須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宅基證、危房照片、修繕房屋平面圖、立面圖,并由四鄰簽字確認等所需材料。
2.村委會應嚴格審查房屋修繕戶提供的材料、情況的真實性,經審查、研究同意后報鎮建房辦。
3.鎮建房辦應實地進行審核確認后,報鎮建房領導小組會審,修繕申請批準的,通知所在村委會,由村委會通知修房戶向城管隊交納保證金,按修繕輔房和其他建筑物4000元的標準執行,保證金交入城管隊專戶。
施工過程中城管隊、村委會負責全程監控,發現有任何違章行為立即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
4.修繕房屋結束后,由鎮建房辦進行實地驗收,修房戶按批準修繕方案執行的,退還保證金。
5.受理農村危舊房修繕申請由鎮建房辦實行會辦制度,原則為每兩個月受理會辦一次。
本實施細則自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本實施細則由鎮農村建房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