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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令第6號),結合我局審計業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分別由局長、分管局領導、業務處長、審計組組長和審計組成員,復核機構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參加。
第三條 審計業務會議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并決定審計查出的需要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的經濟案件;
(二)研究并決定審計查出的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或巨大損失浪費問題的處理處罰;
(三)研究并決定對被審計單位采取審計強制性措施;
(四)研究并決定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申請的審計復議案件;
(五)研究并決定審計聽證等重大審計事項;
(六)研究并決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方案;
(七)研究并部署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或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安排;
(八)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本著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的原則,研究決定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
(九)研究決定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
(十)其他重大審計事項。
第四條 討論審定審計報告,要遵循重要性原則:
(一)一般審計項目(指審計項目的審計資金總額500萬元以下)的審計報告,由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決定。參加人員包括分管局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復核機構負責人,審計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二)重要審計項目(指審計項目的審計資金總額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審計報告和審計調查報告,由分管局領導提議,經局長或者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同意后,召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局長、分管局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復核機構負責人、審計組組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第五條 審計業務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六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移送處理書。
第七條 復核機構對審計組落實審計業務會議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監督。
第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決定的審計復議、審計聽證、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等重大審計事項的具體實施組織工作,由復核機構負責辦理。
第九條 審計業務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復核機構負責。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