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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州困難群眾的臨時救助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具有州戶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戶籍但持續暫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由州、縣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門對因病、因災等造成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給予一次性應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對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
(二)堅持及時、適度和公開、公平、公正;
(三)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
(四)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無”人員、重點優撫對象、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邊緣群體;
(三)貧困家庭中無能力上學的大、中專學生;
(四)經民政局認定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等)。
第五條臨時救助申請條件和救助標準:
(一)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仍然超過5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溺水、礦難及其他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死亡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重殘的給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適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適當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員癡呆傻殘、無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來務工人員和流浪乞討人員給予一次性返程路費和一日以內的基本生活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或其它違紀違法行為導致家庭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臨時救助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
4、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導致申請人需要臨時救助具體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公安機關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暫住證;
6、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
1、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書后,應及時進行入戶調查,并在社區(村)進行公示3天;
2、經初審無異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村(居)委會在《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3、鄉(鎮)人民政府接到上報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核實、社區查訪,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領導簽署審核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建立臨時救助檔案,應及時將實施臨時救助的情況錄入臨時救助信息數據庫。
(三)審批
1、州、縣民政局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由民政、工會等相關部門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并進行研究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州、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西海鎮地區的救助對象由州民政局審批。
3、如遇特殊緊急情況的,可簡化程序,隨報隨批,事后補充相關材料,完善相關手續。特殊情形下,州、縣民政局可以直接實施救助。
4、因病、因災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較大困難的,一次性救助金額超過1000元以上的,應經民政局審核審批小組集體研究。
第八條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復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原則上不能超過兩次;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救助的,須經民政局審核審批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省財政補助;
(二)州、縣財政預算安排;
(三)州、縣財政城鄉低保年度結余資金;
(四)社會捐助及其他資金。
為做好我州臨時救助工作,在爭取省級補助資金的同時,州、縣財政分別將不少于5萬元的臨時救助地方配套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資金滾存使用。
第十條州、縣民政局設立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專戶,并按月填報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統計表,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發放。州、縣財政為民政部門每年安排不少于1萬元的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民政局應當主動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臨時困難救助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救助對象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鄉(鎮)追回冒領款物,并取消當事人當年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四條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人員,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各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州民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