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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證體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扎實做好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安全(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平安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發〔〕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
第二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原則;堅持個人帳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城鄉統籌。體現公平的同時,建立激勵機制。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安全的農村居民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是市新農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新農保經辦機構做好新農保業務的管理服務工作。市社會平安局和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是新農保經辦服務機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指導下,依照各自職責開展新農保經辦服務工作。各鄉鎮政府負責新農保參保擴面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農業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計生局、殘聯、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新農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養老平安金籌集
第五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參與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平安費。繳費規范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個檔次。多繳多得。繳費檔次可根據我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由市政府適時統一調整。
第七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對參與新農保的農民給予補助。補助范圍和規范由各村根據本村經濟能力召開村民大會民主確定。參保人員當年不繳費。
第八條政府補貼。市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補貼規范分別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至1000元補貼50元。補貼資金由省及市政府按64比例分擔。與參保人繳納的養老金共同納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市政府為農村一級、二級殘疾人代繳全部最低規范的養老金。
第三章養老平安金個人賬戶
第十條各村協辦員負責組織指導參保人登記。由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并將相關資料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審批。審批合格后,由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送市社會平安局。市社會平安局為參保人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實行完全資金積累,實賬管理,記錄終身。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平安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
(三)省及市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存儲額暫按每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存儲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市社會平安局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市社會平安局予以保留。
第四章養老平安金待遇
第十三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規范為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平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存儲額扣除政府補貼外,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同時終止基本養老平安關系;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四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平安待遇的農村居民。經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初審合格和市社會平安局計算基本養老金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審批。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
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平安待遇人員,本實施時。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缺乏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越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條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教養期間不享受養老平安待遇。可繼續領取。
第十六條新農保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新農保待遇時。
第十七條根據省里統一部署。可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規范,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新農保基金暫實行市級管理。市財政局要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十九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規范業務順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資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市社會平安局要加強內部控制,并接受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平安。市社會保證監督管理委員會要依照規定對新農保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市社會平安局和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要指導村協辦員。行政村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整合現有的農村社會服務資源。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新農保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體系。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統一管理,市社會平安局及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要通過金保工程專網開展業務經辦。
第二十三條市社會平安局及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負責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按月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報送相關資料和業務數據。市社會平安局要按期編制新農保基金年度預算草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執行。執行后,市社會平安局還應按月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財政局演講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章相關政策銜接
第二十四條凡已經參與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經領取老農頤養老金的參保人。可按原來規范繼續領取養老平安金至60周歲,從次月起可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經參與老農保,但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相應的繳費規范繼續繳費;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被征地農民及已參與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安全的可自愿參與新農保。
第八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六條開展新農保工作。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證體系的重要工程,也是2010年度市政府確定的十件民生實事之一,已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農保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認真學習宣傳新農保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要求,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切實把這項惠及千家萬戶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已成立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同時,負責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市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召開調度會。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根據總體工作部署,及時組織人員深入各鄉鎮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事務所督查指導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