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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縣(市、區)有關部門,農家店建設龍頭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
二、考核內容
(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1.組織落實。主要考核實施“千村百鎮市場工程”組織機構的建立情況,要求建立相應領導機構,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職能部門,在宣傳發動、工作協調、政策推動等方面措施有力。
2.規劃制訂。主要考核實施“千村百鎮市場工程”規劃方案的制訂情況,要求列入當地試點鄉鎮、試點村、培植龍頭企業、發展農家店目標等內容明確、措施有力,并與當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規劃相結合。
3.政策措施。主要考核培植龍頭企業、鼓勵開辦農家店政策措施的制訂情況,要求在減少辦店行政審批環節、凈化農村市場環境、降低農家店開辦成本等方面有切實的扶持措施。
4.目標考核。主要考核培植龍頭企業、發展農家店的目標完成情況,包括龍頭企業數、農家店數,鼓勵新建農家店和發展村級店。
(二)對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的考核內容。
1.市財政局、文化局、煙草局、衛生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主要考核政發[]17號、政發[]25號文件中關于促進服務業發展內容的執行情況,要求簡化農家店辦理手續、程序,在稅收、經營、市場監督等方面對連鎖企業采取扶持措施。積極參加、支持、配合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實施的各項工作。
2.各縣(市、區)經貿委、供銷社系統。主要考核組織實施工作情況,要求工作機制完善,能積極選擇、培植本土龍頭企業,整合農村流通網絡資源;協調各部門行動,支持龍頭企業和農家店發展,積極跟蹤、監督、服務,幫助企業解決辦店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能完成全年任務目標。
(三)對龍頭企業的考核內容。
1.發展農家店數量(含新建、改建和擴建)。經營日用消費品的龍頭企業,要求當年發展連鎖門店數5個以上(含5個);經營農資的龍頭企業,要求當年發展連鎖門店數10個以上(含10個)。
2.農家店建設質量。所屬直營、加盟農家店的規范管理情況。包括統一標識、統一價格、商品質量保證、商品配貨率等。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部門。由全市“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督查考核,考核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
(二)考核時間。每年12月份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龍頭企業和農家店,按照農家店的發展進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開展一次集中考核驗收。
(三)考核辦法。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工作情況的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對龍頭企業和農家店的考核,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采取現場驗收的方式考核。
四、獎勵辦法
(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市、區)有關部門,龍頭企業和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1.表彰獎勵全市“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實施工作先進縣(市、區)。對超額完成全年農家店發展目標且總分為前3名的縣(市、區)表彰為一等獎;對基本完成全年農家店發展目標且總分為第4—6名的縣(市、區)表彰為二等獎。
2.表彰獎勵全市“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實施工作先進單位。對實施“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工作有力、成效顯著的市直部門和各縣(市、區)經貿委、供銷社實施表彰獎勵。市直部門名額3個,各縣(市、區)經貿委、供銷社名額8個。
3.表彰獎勵全市實施“千村百鎮市場工程”龍頭企業。對積極實施“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在鄉鎮、村大力發展連鎖門點,成績顯著的龍頭企業,將授予市“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先進企業稱號,名額5個。
4.表彰獎勵全市“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實施工作先進個人。對在“千村百鎮市場工程”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個人實施表彰,名額30人。
(二)對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的激勵扶持。
1.設立發展農家店重點扶持資金。龍頭企業當年發展農家店,日用消費品連鎖門店數量達5個以上的,或農資連鎖門店數量達10個以上的,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給予扶持,一個企業扶持資金累計不超過5萬元。
2.國家和省級扶持資金。對列入國家“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試點企業,可同時享受國家和省發展農家店的相關資金補貼。其中鄉級店3000元/個、村級店4000元/個。
(三)獎勵辦法。根據考核結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對獲獎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市、區)有關部門、龍頭企業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