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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及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四條本市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制度》所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各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范圍: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可以在全省范圍承攬房地產開項目;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限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六條市外具有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必須經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七條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根據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提出年度開發項目計劃,按規定須經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九條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存入專業銀行,并由銀行部門出據資金證明,方可辦理開發手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開發項目,應當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查后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確認單,再報市發改委按規定核準。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土地。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規劃部門在組織聽證后,決定是否批準變更。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對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承擔質量責任。因建設質量問題給購買者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開發企業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之間的質量責任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方案和要求完成規劃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地下管網等配套工程的建設安裝,其中供水、供電必須安裝智能表(卡)否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予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每季度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驗一次。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30日內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必須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十八條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交相關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材料,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七)載明水電表分戶安裝、小區保潔、治安管理等內容的物業管理方案。
第十九條不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及證明材料的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必須與商品房預購人簽定書面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土管部門、工商部門備案。
預售房屋的必須公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制度》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銷售,必須向中介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開發企業沒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不得出租其商品房,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出租商品房應執行建設部《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將未經綜合驗收的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屋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