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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我市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和保障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計生委《關于建立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省計生委《省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法》的要求,結合我市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法確定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明確執法責任,理順執法關系,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保證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正確行使職權,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要以憲法、法律為依據,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促使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職責明確,責任到人,推動計劃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軌道。
第四條實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領導責任制。各級計劃生育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要將行政執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重視行政執法工作的規劃和督導,加大行政執法的人、財、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切實保證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章執法機關和權限
第五條市(區)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
第六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法律知識,經培訓考核取得行政執法人員上崗資格。
第七條青島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是: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監督權;對市(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權;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審核、報批權;免征社會撫養費批準權;對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的組織審核權;對下級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監督權。
第八條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是: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監督權;二孩生育證的審批權;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審核、報批權;社會撫養費征收權;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下級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監督權。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權限是:一孩生育證(卡)的審批權;二孩生育申請的審核、報批權;計劃外生育費征收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出具、查驗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權;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對屬地管理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檢查監督權。
第三章執法責任
第十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負有行政執法的職責。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將法定的計劃生育行政許可、行政證明、行政收費、行政獎勵、行政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處罰等執法職責,按照主管和協管的不同責任,分別落實到內設執法機構。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處(科)執法責任:
(一)負責生育證的審批管理和特殊情況的生育審核、報批,生育審批正確率達98%以上。
(二)對出現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調查,擬定處理、處罰意見,處理率、準確率達到90%以上;對其它處(科)提出的計劃生育行政處理、處罰意見進行審核把關,正確率達98%以上。
(三)對出現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的機關和責任人擬訂追究意見,處理率、準確率達到90%以上,防止違法大案發生。
(四)對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監督,保證落實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五)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行政復議的正確率達90%以上。
(六)負責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報備工作。
第十二條信訪處(科)執法責任:
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辦理,協調查處重大來信來訪案件等,完成上級計劃生育部門和同級信訪部門下達的責任指標,無惡性案件發生。
第十三條規劃統計處(科)執法責任:
(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執法工作,對人口計劃完成情況和統計質量進行檢查、監督,計劃生育率達98%以上,統計合格率達98%以上。
(二)負責對計劃外生育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中統計瞞報、弄虛作假等案件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準確率、及時率達90%以上。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處(科)執法責任
(一)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執法工作,基層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建檔率、婚育證明的出具、查驗率達到90%以上。
(二)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聯合執法。
(三)負責對市(市、區)直單位人員或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準確率、及時率達90%以上。
(四)對轄區內屬地管理單位落實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財務處(科)執法責任:
負責對計劃外生育費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的準確率、及時率達90%以上。
第十六條宣傳教育處(科)執法職責:
負責計劃生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新聞出版法規對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媒體和宣傳品市場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準確率、及時率達90%以上。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監察處(室)執法責任:
(一)負責對黨員、干部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等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準確率、及時率達90%以上。
(二)負責計劃生育行風建設,防止計劃生育違紀案件發生。
第十八條科學技術處(科)執法責任:
(一)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資格和技術服務人員從業資格的審批。
(二)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組織和審查,獨生子女病殘兒父母申請生育二胎審批正確率達98%以上。
(三)負責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調查和節育手術并發癥的技術鑒定,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提出處理意見,準確率、及時率達90%以上。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章執法制度
第十九條嚴格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轄范圍、法定期限,不得越權辦案,不得違法收集、調取證據以及違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證審批核發程序、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辦程序、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申領程序、二孩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計劃外生育費征收程序、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計劃生育行政復議和行政處罰程序等。
第二十條建立并落實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將法定的執法內容、標準、程序,時限、收費、獎懲等向社會公示,實行“七公開”,即法定職責范圍公開、生育政策公開、獎勵與優惠規定公開、執法程序公開、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開、來信來訪重點案件的查處結果公開、生育審批結果公開等。
第二十一條建立并落實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和跟蹤督查制度。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二孩生育審批、計劃外生育費和社會撫養費征收、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情況、行政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使用情況、基層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重點案件查處情況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執法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對計劃生育侵權案件進行立案和跟蹤督查,限期報告處理結果,逾期不報的,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和糾正其侵害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建立并落實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計劃生育行政過錯追究機構、過錯性質和種類與過錯責任劃分、追究程序及補救措施等,對計劃生育行政過錯責任人,特別是對出現嚴重行政過錯或者惡性事故、案件負有直接責任或明顯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并將追究處理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建立并落實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結合執法實踐,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建立并執行對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培訓、黨政分管領導干部培訓制度,年度重點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崗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執法人員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條建立并落實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每半年將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統計,并向上級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生育審批、二胎社會撫養費及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計劃生育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訴訟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建立并落實計劃生育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政法處(科)是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機構。凡未報經上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機構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上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不予支持。堅持對規范性文件每年進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對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相符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進行糾正,相抵觸的要堅決廢止,切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責任考核獎懲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嚴格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之中,每年由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部門負責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檢查,進行考核評議。通過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下級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對上級執法機關的評議、社會各界特邀監督員對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等多種評議形式,全面考核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考核評議的結果,要納入公務員和干部考核之中,作為執法人員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成績顯著的,每年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所在機關給予表彰。凡出現較嚴重的行政執法過錯,以及對下級出現較嚴重的行政執法過錯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取消其評先晉級資格。對出現因嚴重違法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對以往發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實行“追蹤獎懲”,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因計劃生育提出的有關申請、申訴、舉報和控告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應當予以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予以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申請強制執行的;
(三)應當核發生育證、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計劃生育證件而不予核發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當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關押、強制學習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實施暴力、侮辱行為,侵犯公民健康權和名譽權的;
(三)破壞公民房屋、莊稼等財產或者違法將公民的財物抵繳計劃外生育費的;
(四)違法實施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
(五)違法征收計劃外生育費、社會撫養費的;
(六)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收取押金等亂收費的;
(七)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組織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檢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占單位和他人財物的;
(二)涂改、隱匿、銷毀有關記錄或證據的;
(三)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罰款、計劃外生育費、社會撫養費或者其他財物的;
(五)對違法行為人處罰不當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罰沒收入的規定,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分離,不得對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收入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或執法人員經濟利益掛鉤,不得將法定執法職責以各種形式轉化為有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