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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我局內部管理,嚴明工作紀律,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實效,圓滿完成今年州、縣主要目標任務,遵照“獎優罰劣”、“公平公正”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貫徹執行“團結、緊張、嚴肅、活潑”的工作方針,充分體現“真心待人、用心工作”的精神,打造與時俱進、團結拼搏的一流團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全局干部職工。
第二章學習制度
第三條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全體干部職工必須加強黨的理論、農牧業惠農政策、法律、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政治修養和業務素質。
第四條學習采取以自學為主,自學與集體學習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集中學習主要圍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等共性的知識為主線,自學要以提高本職業務水平為主題。
局機關每月集中學習兩次。時間原則上定為每月第一個周一的上午和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由目標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安排,如工作需要,可以學、會結合。當月值班人員配合隊伍建設與目標管理領導組做好考勤和學習記錄,全體人員必須作好學習筆記。對能全部按時參加學習并寫出心得筆記,每季度評出學習先進個人并由局黨組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其它不定期的學習,由分管領導組織,由專人做好學習記錄與考勤。單位安排的統一調訓,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第五條集中學習實行考勤制度,安排專人負責登記,除工作下鄉、開會、因公出差和請假人員外,必須參加學習和活動。對遲到或早退的給予通報批評或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六條實行月滿勤獎制度。凡上班早退和擅離崗位不知去向者,將通報批評,按曠工處理;遲到或早退1個小時以上,視為曠工半天。當月無遲到、無曠工或請事假不超過1天或請病假不超過5天視作滿勤。
第七條實行目標績效領導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在目標績效領導下開展考勤、督查等工作。節假日統一放假期間的值班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嚴格控制請假天數。除特殊情況(婚、喪、病、函授學習、探親等)以及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其他情況外,當月累計請假不得超過1天,全年累計請假不得超過15天。
第四章請銷假制度
第九條實行外出辦事報告制度。干部職工外出辦事必須給辦公室人員報告,填入考勤表,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因事(病)請假者,必須寫出書面假條,經批準后離崗(特殊情況除外)。股長(含副股長)以上干部請假由局長審批,一般干部職工請假不超過一天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批;三天及三天以上的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局長審批。請假人員書面假條經審批后,將假條交局辦公室備案,方能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假滿后到辦公室銷假,未及時銷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統一制作考勤表,各站室嚴格按照考勤登記,考勤情況一天一公布,一月一匯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人員在崗情況,考勤、督查結果月末上交局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財經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因公出差下鄉實行內部審批制度,內部審批報告單報局辦公室備案。出差補助按財政統一包干標準執行。
第六章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第十三條我局全體黨員和領導干部都要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自覺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方面的學習。
第十四條領導班子成員和科室辦負責人都要與黨組簽訂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自覺加強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意識建設,模范帶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自覺抵制不正之風,認真做到自警、自省、自勵。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人員要嚴格按照項目合法程序辦案,嚴禁上“金錢項目”和“關系項目”。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設制度
第十六條為樹立良好的農牧形象,增強責任心,推行桌牌告示制度。要做到衣著整潔,舉止文明,愛崗敬業
第十七條發揚團結互助,提倡健康低碳生活方式,不酗酒鬧事,遵紀守法,遵守公德,誠實守信,優質服務。
第八章公共設施及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各站所室的辦公設施,由局財務室負責登記造冊、備案管理,正常損壞、以舊換新需報辦公室后按程序購置。由各部門負責管理,若因人為損壞室內設施,由各部門賠償或修復。對故意損壞公物的干部職工,除照價賠償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全體干部職工要自覺維護辦公區環境衛生,各科室每天做好室內衛生。文件、資料、報刊、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保持整潔。室外衛生按照衛生區的劃分由值日人員每天打掃一次,隨時保持清潔。
第九章督查、獎懲
第二十條目標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加強對各項制度的督促檢查,落實獎懲。
第二十一條罰沒和扣發的工資上交會計室統一管理,作為專項基金用于獎勵執行紀律表現突出的同志。
第二十二條在組織的集中學習活動中,對遲到或早退的給予通報批評,按曠工半天處理,無故不到除通報批評外,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凡上班后擅離崗位不知去向者,將通報批評,按曠工處理;遲到或早退1個小時以上,視為曠工半天。按曠工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月滿勤獎為30元。符合月滿勤獎條件的當月獎勵30元。當月請事假1天以上或病假5天以上或有曠工行為的取消站室及分管領導的當月滿勤獎。
第二十五條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外,當月累計請事假超過15天,從第16天起,扣發本人當天工資。
第二十六條單項工作獲得國家級表彰的站室獎勵現金2000元,獎勵主要負責人50%、其余獎勵有關人員,該股室積分40分,股室成員各積30分;獲得省部級表彰的股室獎勵現金2000元,獎勵主要負責人50%,其余獎勵有關人員,股室積分30分,股室成員各積20分;獲得市廳級表彰的股室獎勵現金1500元,獎勵主要負責人50%,其余獎勵有關人員,股室積分20分,股室成員各積15分;獲得縣局級表彰的股室獎勵現金600元,獎勵主要負責人50%、其余獎勵有關人員,股室積分10分,股室成員各積5分;獲得縣相關業務部門表彰的股室獎勵現金300元,獎勵主要負責人50%、其余獎勵有關人員,股室積分5分,股室成員各積2分。
在局年終工作綜合評比中,獲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先進股室,獎勵300元;工作做法被縣以上部門通報表彰、在我縣召開現場會或進行典型發言的,參照以上層級獎勵。以上獎項不重復獎勵。
凡在中央、省、州、縣報刊和新聞網站上發表與農牧工作有關的署名文章一篇獎勵作者100元稿酬,以報刊原件作為計獎依據。
第二十七條以下情況實行扣分:
1、因違風廉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監管,影響全局年度爭先創優的,責任人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記零分,扣分管領導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總分值的50%。
2、因工作失誤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扣考績考核10分。
3、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被縣查處情況屬實的取消年終評先資格。
4、上班期間,發現在單位玩游戲、下棋、玩牌等非工作行為的,對本人、所屬股室、娛樂所在股室和主管領導各扣5分。
5、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擅自變更的,每發現一次扣站室和科室負責人各2分,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