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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局電子監察工作,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質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監察,是指監察機構運用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察、預警糾錯、績效評估、風險防控和投訴處理。
第三條開展電子監察工作,必須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開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局紀檢監察室負責全局的電子監察工作,具體職能包括:
(一)接受市局電子監察工作指導,按要求完成交辦的任務;
(二)負責本局電子監察系統的正常運行,實現與上下級電子監察的數據對接;
(三)負責對本局各科室所隊和一分局行政權力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對異常情況進行預警和督辦,對網上辦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績效評估;
(四)負責處理本局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訴,調查處理電子監察中出現的問題;
(五)負責對各科室所隊和一分局電子監察進行管理;
(六)負責領導交辦的與電子監察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電子監察系統用戶必須根據所分配的權限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不正當手段查閱或獲取電子監察系統的信息。因特殊情況,需要查閱或獲取有關信息的,必須書面向監察部門提出申請,報領導批準。
第六條局信息中心負責電子監察系統軟硬件設備維護、用戶注冊、權限設置和信息安全等技術保障工作。
第七條電子監察工作的對外宣傳、對外信息提供等應按程序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不得復制和傳播電子監察數據。
第八條各科室所隊和一分局一年內出現三次督查督辦事項且沒有整改落實到位的,給予行政問責。
第九條各科室所隊和一分局一年內三次電子監察系統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未能認真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結果的,應給予行政問責,并在紀檢監察工作考核中加以體現。
第十條電子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應予責任追究:
(一)不遵守電子監察安全保密要求和工作規范的;
(二)不遵守電子監察系統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三)超過自身權限查閱、修改、泄露電子監察系統信息的;
(四)其他妨礙電子監察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局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