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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土地資源的最大作用,促進經濟的快速增長,幫助投資強度大、投資效益高、投資帶動強的項目優先發展,同時確保節約用地、合法用地,杜絕項目征地過程中一些不合法、投機取巧的行為,特對鎮項目征地作如下規定:
一、鎮所有項目征地必須由項目實施單位向鎮黨委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必須明確達產后畝均所能產生的稅收)。
二、項目征地采取一個項目、一次征地,并只允許辦理一本土地證,杜絕多個項目合并征用,一經發現,立即停止項目供地。
三、項目征地必須合理評估所需土地面積,不得虛報規模,故意多征。
四、項目征地后必須依法加快推進項目實施,不得出現圈地性質的征地,不得將土地高價轉讓給其它項目。
五、項目征地基準價為30萬元/畝,征地基準價隨國家土地保護價調整作同步調整。項目實施單位在征用土地時先按征地基準價繳清土地款。項目土地價格以該項目畝均所能產生的稅收、征地面積等相關因素相結合來確定。項目土地價格與征地基準價之間的差額部分采取該項目達產后(指達到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畝均所能產生的稅收時)產生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的方式返還給項目實施單位,直至差額部分全部返還。
六、對屬重大項目、國家鼓勵類項目、高科技項目、高附加值項目、外資項目的征地實行一事一議,確定土地價格。
七、鎮項目征地的程序是:項目實施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鎮黨委政府通過→確定項目用地紅線→項目實施單位全額上繳土地款→項目報發改委立項→項目規劃設計報鎮村規劃建設服務所初審→項目規劃設計報鎮黨委政府審核→由鎮村規劃建設服務所協調相關部門現場放樣→開工建設。
八、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鎮黨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