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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促進我鎮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建監察規定》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容和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執法大隊中隊、鎮環衛所負責本鎮的鎮容、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執法大隊中隊(以下簡稱中隊)實行“垂直領導,雙重管理”的模式,公安、交通、工商、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協助中隊和鎮環衛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部門、單位、學校應加強對鎮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六條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駐鎮單位和暫住我鎮人員)都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尊重環衛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中隊、鎮環衛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對損害、破壞鎮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城管中隊有權勸阻和處理。
第七條中隊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堅持教育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秉公辦事,文明執法,依法管理。
第二章鎮容管理
第八條在鎮區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臨街建筑的外形整潔、完好、美觀,對影響鎮容的建筑物、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修整、改造或拆除。臨街建筑的陽臺內外,不得堆放、擺設、吊掛有礙鎮容的物品。
第九條街道住戶、單位嚴禁擅自破墻開門(窗),不得擅自在臨街建筑物的臨街面設置遮陽蓬布和太陽傘。
第十條鎮區設置戶外廣告、橫幅、標語牌、霓虹燈、燈箱、畫廊、櫥窗應征得中隊同意后辦理好有關審批手續,按審定的時間、地點、外觀、規格、范圍要求進行施工實施。
設置上述項目應當內容健康、外觀新穎、文字規范、用語準確,并定期維修、更換,按時拆除。
第十一條大型廣告、標語牌、霓虹燈的設置,應經中隊審批后方可安裝。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設施、樹木、電線桿、路燈桿等物體上亂釘、亂畫、亂貼、設置橫幅、條幅、店招、店牌、標志等宣傳品。應經中隊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期限屆滿的應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在規劃區內建筑施工,應按規定辦理臨時占道許可手續,建筑材料必須堆放整齊,嚴禁直接在道路上攪拌混凝土,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平整和清理場地,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四條在規劃區內需臨時占道設攤經營的,必須到中隊辦理臨時占道許可證,到指定地點經營。否則,中隊將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棄置各類工程渣土及特種垃圾的,經中隊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方可清運到指定地點傾倒,清運時不得拋、滴、灑、漏。
第十六條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現破裂、隆起、塌陷等情況,其產權單位應當立即修復,井蓋等設施發生丟失、破損、移位的由其責任單位及時補齊、維修、復位。
第十七條因建設需要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及個人應向鎮主管領導申請,審批同意后,到中隊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道路不得擅自堆放任何貨物。如確需臨時占道的,必須經由中隊審批同意領取臨時占道許可證,否則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章物品。
第十九條沿街店家嚴禁在人行道和機動道上設攤經營及擺放店牌、廣告等。否則,中隊將有權按違章物品清除。
第二十條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在鎮區范圍內架設桿線設施(含宣傳牌)的,應到中隊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在鎮區行駛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種機動車輛和人力三輪車不得沿街拋撒廢棄物,嚴禁在鎮區帶泥行駛。
二、貨物機動車輛應當裝載適量,不得沿街滴漏、遺撒。
三、機動車、人力車、自行車應按指定場所或地點有序停放。
四、一切營運車輛嚴禁在主干道路上亂停靠、設攤、招攬顧客。
五、在營運的一切機動車輛,人力三輪車都必須按上級主管
部門規定交納停車費、衛生費(由中隊征收)。
第二十二條未經中隊同意批準,不得在主干道經營車輛清洗業務,禁止用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立清洗點。
第二十三條嚴禁住戶、經營戶以擺放攤位或搶占經營地點為名收取任何費用,一經發現,中隊有權沒收其作業工具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和老鎮區改造,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建公廁、垃圾箱等環衛設施,工程交付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大力提倡垃圾袋裝化。各單位、居民應按規定地點傾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醫院、屠宰場(點)、生物化學制劑企業產生的有害廢棄物按有關規定處置,嚴禁隨意排放、遺棄。
第二十七條鎮區和農村環境衛生實行環衛專業隊伍和單位相結合的原則。各行政村應成立村環衛站,有專業的保潔人員。
一、鎮區主干道的清掃保沽由鎮環衛所負責。具體范圍是122省道、丹西路、丹茅路、丹延路、丹寶路、丁延路以及區域。
二、鎮區內的生活垃由鎮環衛所負責清運、統一考核、統一管理。
各村的垃圾箱(房、桶)增設的位置與數量由各行政村負責,并保證垃圾清運車輛暢通。
三、單位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由各單位負責按鎮環衛所規定傾倒到指定地點,同時也可以委托鎮環衛所清運并簽訂有償服務協議。
四、未完工的道路保潔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五、除鎮環衛所保潔區域以外的村級道路、自然村由各行政村負責保潔,各行政村的保潔經費將由鎮政府按村農業人口每人每年四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并由鎮環衛所督查考核發放。
六、沿街門店、鎮區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地域范圍的環境衛生,并按“門前五包”要求落實好環境衛生責任制。
七、經中隊、工商分局批準定點設攤地域的衛生保潔由攤主及鎮環衛所負責。
第二十八條河道兩側及水面應保持清潔,任何單位和居民不得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廢棄物拋入河道,保潔區由所在村派專人負責。(要求所在村設置垃圾箱定期清運或委托環衛所清運)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物資收購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中隊對從事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區的綠化,園林、公共綠地不得隨意破壞,不得擅自砍伐樹木,損壞綠地一經發現中隊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單位和個人修剪的殘枝、雜草等應及時清掃、清運。不得污染道路。
第三十一條侮辱、毆打中隊和環衛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如有與以前管理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