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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調動各征收部門理財的積極性,進一步積極、合理、有序地組織財政收入,努力實現“保增長、保民生、保運轉”奮斗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一、核定收入基數
(一)根據縣人大十七屆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的當年財政收入草案,縣財稅部門根據本年度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結合我縣稅源分布情況,在深入摸底調查、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各征收部門年初收入分配方案,報經縣政府研究批準后,分項下達,并以此作為各征收部門當年收入任務數。
(二)縣域范圍內所有稅收執行屬地征管原則,縣政府下達的當年財政稅收計劃均下達至各級稅務主管部門。
二、超收獎勵,短收扣減
(一)縣地稅部門在確保全年地方財政收入任務完成的基礎上,實行分成獎勵。年終完成的縣級一般預算收入剔除退庫后,任務數以內部分按照2%提取征收經費(含有獎發票獎勵和手續費),超收部分按照10%的比例進行獎勵分成,短收則同比例扣減縣地稅部門相應經費。
(二)縣國稅部門、農稅部門分成獎勵,年終按實現的一般預算收入2%比例提取征收經費,超收部分按照10%的比例進行獎勵分成,短收則同比例扣減相應經費。
(三)年終各征收部門如不能完成年初征收計劃,取消激勵獎勵資格。同時以上考核兌現均執行至各征收主管部門。
(四)縣財政部門激勵獎勵可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行一年一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期間中省市財稅體制若有變化,將相應作出調整。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