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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南溝門庫區移民遷建資金的管理,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妥善做好庫區移民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庫區移民遷建任務,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水利部《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南溝門水庫移民遷建資金(以下簡稱移民資金)是指修建南溝門水庫而發生的各級財政安排用于我縣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安置、后期扶持、困難補助、移民管理機構經費以及依據有關規定籌集的幫助移民發展經濟的各種專項資金。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三條:移民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計劃管理。移民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包括資金計劃的編制、報批及其使用。
(二)統一核算。建立健全移民財務會計制度,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實行統一核算、專賬管理;同時,嚴格資金審批程序,完善“一支筆”審批制度。
(三)專款專用。設立移民資金專戶,專項用于水庫移民區和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移民生產開發、生活補助和庫區遺留問題處理等。
(四)注重效益。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礎上,科學布局,統籌兼顧,合理規劃,使移民資金充分發揮使用效益。
第四條:移民資金管理的主要任務及內容:強化資金管理;完善資金審批手續,規范資金撥付使用程序;編制移民資金年度預決算和年度后扶項目資金計劃;完善后扶直補資金發放賬冊手續,按照年度后扶項目計劃撥付資金;建立移民資金核算明細賬,如實反映資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第三章資金計劃管理
第五條:庫區移民資金由農村移民安置補償費、專業項目遷建費、綜合管理費、有關稅費等組成。
(一)農村移民安置補償費,按照已核查確認的實物數量和縣政府制定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用。采取核算到戶,發放兌現明白卡的辦法。移民安置補償費屬農村移民個人所有的,通過實物登記、核算后,移民本人簽字,經鄉鎮移民干部審查,主管領導簽字,報移民局審核確認。屬村組集體的,通過實物登記、核算后,由村組簽字,鄉鎮分管移民領導審核簽字,報縣移民局審核確認。屬于鄉鎮國有農(林)場的,通過實物登記、核算后,由鄉鎮分管移民工作的領導和鄉鎮長簽字,報縣移民局審核確認。
(二)專業項目遷建補償費,指用于庫區內公路、電信、廣播電視、輸變電、水利設施、庫周交通及文物古跡保護的恢復改建補償資金。根據淹沒實物核查基數和補償標準計算出補償費用,由縣移民局和各專業項目遷建部門簽定合同,用款單位按工程進度提出用款計劃,由移民局審批,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的程序進行管理,待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決算。
(三)綜合管理費指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和安排的用于移民搬遷、安置等項目所發生的相關勘察、設計、招標、辦公等費用,該資金由縣移民領導小組統一掌握。
(四)有關稅費指在移民搬遷征占地、修建等過程中發生的按照國家稅收法規需要交納的各種相關稅費。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條:縣財政局負責對庫區移民遷建資金進行管理。對庫區移民遷建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縣移民局負責庫區移民遷建計劃的實施和遷建資金的兌付工作。
第七條:上級庫區移民補償資金全部進入縣財政局在專業銀行建立的庫區移民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的管理辦法。縣移民局同時在縣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報賬專戶,實行專人專戶管理。
第八條:用于以村組為核算單位的補償費,指標落實到村組。作為調整土地、建設生產基地、添置生產資料、發展多種經營和興辦工副業生產及公益事業之用。農村移民點建設費由縣移民局和鄉鎮政府依照新村建設規劃、招投標文件、工程合同書、決算書,進行審批。
第九條:南溝門水庫涉及鄉鎮國有農(林)場征地的補償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撥入縣級財政專戶進行監督使用。該補償資金按照20%的比例提取征地補償款,用于本鄉鎮基礎設施建設、新農村建設和發展主導產業等,剩余部分專項用于處理和解決庫區移民搬遷后續遺留問題以及移民新村社會經濟發展。
第十條:各鄉鎮及各專業項目遷建部門要根據年度移民安置任務的工作要求。按期編制年度移民資金用款計劃,應于每年10月底前編制下年度用款計劃并上報縣財政局和移民局,經審查匯總并提出分配意見,報縣移民領導小組審批后,由財政局、移民局下達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縣移民局按年度、季度向財政局報送用款計劃,季度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遷建工程進度情況。
第十二條:庫區移民資金撥付程序。南溝門水庫移民安置資金,按照移民遷建計劃進度和用款需求,由用款單位填制資金撥付(報賬)申請單(資金撥付申請單附后),經縣政府主管縣長和縣長審批同意后,財政局撥付使用。
第十三條:庫區移民遷建資金實行無償使用。專項用于庫區移民遷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資金使用辦法和用途,不得實行有償使用。縣鄉鎮及各專業遷建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
第十四條:庫區移民遷建資金專戶利息收入用于專戶與管理的業務費支出。
第十五條:健全預算,決算報告制度。每年年度終了20日內,庫區鄉鎮和各專業遷建項目主管部門要向縣移民局報送上年度庫區移民遷建資金決算。縣移民局向縣人民政府作資金決算報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移民局和移民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監控機制,主動接受縣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和上級移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移民管理機構應將移民資金的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有關政策向群眾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使用情況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移民資金必須按項目計劃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移民資金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擠占挪用移民資金用于非移民項目的;
(二)隨意改變下達的年度項目計劃及隨意進行大類項目之間調整的;
(三)無計劃和超計劃撥款的;
(四)在項目資金中亂提濫用實施管理費的;
(五)用移民資金購(建)辦公樓、住宅、小汽車的;
(六)以考察為名用移民資金外出游玩、請客送禮、揮霍浪費的;
(七)用移民資金擔保、抵押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移民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