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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扎實推進我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著力改善我縣農村信用環境和農民融資環境,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對縣各村農戶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和開展信用村(居)、信用鄉鎮(街道)創建工作,并實施對信用農戶的貸款優惠管理。
第三條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按規定程序評價的原則,做到科學、公正、真實。
第四條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必須以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
第二章農戶信用等級評價組織
第五條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下設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縣農村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辦公室主任由主承辦單位縣人行行長擔任,副主任由副承辦單位縣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擔任,其他涉農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辦公室內設若干組農戶信息采集和評價工作小組,人員主要由農村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和村兩委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農戶信息的采集和評價工作。
第三章信用農戶評價
第六條申請信用農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縣域內年齡在18-60周歲的農戶(評價達AAAAA級以上信用戶的可放寬到65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個人品德良好,無不良行為,社會信譽好;
(四)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當前家庭成員無拖欠貸款本息(包括擔保貸款)等行為;
(五)從事漁農業生產經營或者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六)具有按期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七條信用農戶評價程序
(一)農戶向農戶信息采集和評價工作小組提出信用評定申請;
(二)農戶信息采集和評價工作小組對農戶進行調查,建立農戶信用信息檔案,提出評價意見;
(三)農戶信息采集和評價工作小組對農戶的評價意見,應當在本村范圍內予以張榜公示,授受群眾的監督。
(四)AAAAA級信用戶、特級信用戶須報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辦公室審定。
第八條農戶信用信息檔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產資料信息、信貸信息、其它信息五大類。具體內容如下:
(一)農戶戶主姓名;
(二)農戶戶主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家庭詳細地址、郵政編碼;
(四)聯系電話;
(五)服務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六)從事行業的主要內容;
(七)家庭人均年經濟凈收入情況;
(八)家庭總資產情況;
(九)家庭成員姓名、服務職業或者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十)信用記錄情況;
(十一)已借款情況及對外擔保情況;
(十二)現借款需求量或潛在借款需求量;
(十三)信用評定意見;
(十四)綜合授信情況。
第九條農戶信用等級評定采用百分制形式。根據農戶道德品質、信用記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等四個方面指標計算分值,確定其信用戶等級。信用等級評價的主要指標及分值標準如下:
(一)道德品質(共15分)
1.遵紀守法,無賭博等不良行為(5分);
2.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觀念(5分);
3.勤勞致富、勤儉持家、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5分)。
(二)信用記錄(共35分)
1.無貸款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情況(35分);
2.曾有不良貸款記錄,但三年前已清償貸款本息的最高得30分;二年前已清償貸款本息的最高得25分;一年前已清償貸款本息的最高得20分;當年已清償貸款本息的最高得1O分;
3.有不良貸款余額或應收利息的為0分。
(三)經營能力和狀況(共25分)
1.經營規模情況。生產經營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15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2.生產經營及行業前景、盈利情況(10分)。
(四)償債能力(共25分)
1.家庭固定資產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10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2.家庭年經濟收入在5萬元以上的(10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3.家庭資產與負債之比在2倍以上的(5分)、在1倍以上2倍以下的(2.5-5分)、在1倍以下的(0-2.5分),負債大于資產的為0分。
第十條信用農戶等級評價標準
依據信用評定指標和得分情況,75分以上的為“信用戶”,具體分為:
(一)75分以上80分以下為“A級信用戶”;
(二)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AA級信用戶”;
(三)90分以上95分以下為“AAA級信用戶”;
(四)95分以上100分以下為“AAAA級信用戶”;
(五)100分為“AAAAA級信用戶”;
(六)100分且家庭年總收入在50萬元以上、家庭凈資產在100萬元以上的為“特級信用戶”。
第四章信用村(居)、信用鄉鎮(街道)評定
第十一條信用村(居)的評定要在信用農戶評定的基礎上進行。信用村(居)的評定條件:
(一)轄區內農戶貸款覆蓋面原則上達到10%以上;信用戶占全村(居)農戶數比例原則上達到10%以上。:
(二)村級(居)集體經濟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按期歸還貸款農戶占轄內貸款農戶總數的95%(含)以上,轄內不良貸款按五級分類占比不高于3%:
(四)村莊(居)有良好的社會風氣,村(居)兩委關心、支持金融工作,維護涉農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信譽,積極主動地宣傳與倡導講信用、守信用的社會風尚;村(居)主要領導參加信用評定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信用村(居)評定形式
以行政村(居)為單位,采取百分制計分的方式進行,具體為資信狀況40分,資信等級20分,村級班子建設15分,村級財務狀況15分,協作關系5分,規劃措施5分(具體形式見《信用村(居)測評表》)。
第十三條信用村(居)評定程序
(一)凡符合評定基本條件的行政村(居),由村(居)委會向當地信用社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制《信用村(居)評定申報表》。
(二)信用社收到申報表后,對照評定條件,及時對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和測評計分,并填制《信用村(居)測評表》。
(三)對經初審、測評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轄屬鄉鎮(街道)意見后,由信用聯社集中將有關申報材料及測評表報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辦公室審定并命名。
第十四條信用鄉鎮(街道)的評定,要在信用村(居)評定的基礎上進行。信用鄉鎮(街道)的評定條件:
(一)轄內50%以上(含)的行政村評為信用村(居)。
(二)鄉鎮(街道)轄內不良貸款余額按五級分類占比不高于3%,近二年來新增發放貸款不良率按五級分類控制在1%(含)以內;轄內信用貸款戶達95%(含)以上。
(三)鄉鎮(街道)黨政重視信用建設,支持金融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信用鄉鎮(街道)的評定程序。經鄉鎮(街道)申報,信用聯社推薦,經農戶信用評價領導辦公室審核,報經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認同意予以命名、授牌。
第五章信用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對評定為信用農戶的,由信息采集和評價工作小組進行命名并將農戶信用等級等信息錄入全縣農戶信用信息電子信息庫,數據在全縣涉農金融機構內實現共享。
第十七條對信用戶、信用村(居)、信用鄉鎮(街道)實行動態管理。
(一)信用農戶評定一般每三年復評一次,每年年審一次。原資信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繼續保留信用戶資格。對信用戶信譽程度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由信用評定小組視具體情況變更信用戶等級,調整相應的授信額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信用農戶等級,且二年內不予評定:1.利用貸款搞違法經營或參與賭博;2.貸款逾期跨月未歸還。
(二)信用村(居)、信用鄉鎮(街道)每三年復評一次,如出現逾期貸款農戶比例、不良貸款率、農貸覆蓋面、信用戶或信用村(居)占比等指標不達標及轄內出現非法集資等情況時,按原評定程序撤銷信用村(居)、信用鄉鎮(街道)的命名,并取消其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信用農戶、信用村(居)、信用鄉鎮(街道)評定后,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取消原評定結果,并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六章授信管理和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信用戶、信用村(居)和信用鄉鎮(街道)轄內的農戶信貸優惠政策具體標準由各涉農金融機構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當地人行備案。
(一)對已評級的信用農戶,原則上按信用等級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貸款利率并低于普通農戶貸款利率。
(二)對于信用農戶的信用貸款,在核定的信用貸款限額內,不需要提供擔保、抵押,直接到貸款授信機構辦理貸款。對貸款需求額度超過其核定的信用貸款限額的,可采取農房抵押或其他物權抵押貸款,借款人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以采取農戶保證(聯保)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信用村(居)和信用鄉鎮(街道)優先享受金融機構網點設置和金融服務機具布放的優先照顧。其轄屬的農戶享有一定的信貸資金優先、利率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積極推動縣政府相關部門出臺對信用村(居)和信用鄉鎮(街道)在財政資金支持、農業項目開發、農村配套服務的優惠政策。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辦公室負責制訂、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