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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力推進我縣工業化進程,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深化鄉鎮財政體制改革,充分調動各鄉鎮、開發區抓財稅收入的積極性,經研究決定對新一輪鄉鎮、開發區財政體制實行“劃分收支,核定基數,超收分成,結余留用”的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一、劃分收支
(一)收入考核范圍
1、工商稅收:①年日后招商引進、納入縣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考核范圍的工業項目(含年注冊年投建的并納入縣工業辦考核)產生的稅收。②按屬地管理的工商稅收。
2、契稅
3、非稅收入:①社會撫養費。②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③土地收入:各鄉鎮和陵工業開發區由縣國土部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生活配套設施用地的收入,扣除應繳上級稅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業務費用外的縣級收益部分。④各鄉鎮和陵開發區基礎設施配套費。⑤打假經費收入。
(二)支出包干范圍
1、各鄉鎮、開發區機關運轉經費:包括工資及工資性經費支出、辦公印刷費、水電費、差旅費、會議費、郵電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工會經費、培訓費、購置費、公務接待費、招商引資經費、義務兵優待金、退職費、撫恤金、遺屬補助、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2、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包括村主干補貼、村級主干基本養老保險費、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和平農場作業區主干補貼,以及社區居委會主干補貼等。
另外,原全撥人員的離退休經費仍由縣級財政負責支付。
二、任務與基數
(一)收入任務及基數
1、工商稅收:任務數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轄區內的工商稅收和契稅按年實際入庫數(扣除國企、國有控股、縣屬、農村信用社、核電等企業,高速鐵路建設、縣政府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商住用地第一次招拍掛產生的營業稅和契稅,下同)為基數進行計算,具體是陵鎮、莆美鎮按增長20%為2012年收入基數,其他鄉鎮、陵開發區按年實際完成數為2012年收入基數。
2、耕占稅不定任務及基數。
3、非稅收入:不定任務及基數。
(二)支出基數
鄉鎮、開發區機關運轉經費:全撥人員按人員經費(含規范公務員津補貼)由縣財政全額國庫統付;差撥人員按人員經費100%撥付;其他的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按財預[2012]1號執行;公用經費按在職在編全撥人員每人每年1.5—2.2萬元(其中:陵鎮、莆美鎮每人每年1.5萬元,馬鋪鄉、和平鄉每人每年2.2萬元,其他鄉鎮每人每年1.8萬元)。義務兵優待金按有關文件執行,村級組織村主干補貼每人每年0.36或0.48萬元,村級主干基本養老保險縣級負擔部分30%每人每年0.072萬元,村級組織運轉補助按每村每年1.43萬元或1.52萬元,社區居委會、和平農場作業區主干(即書記和主任)補助每人每年0.48萬元,村主干退位補貼按文件執行,新增退位人員19從2012年元月份開始執行。
三、體制分成和補助
(一)工商稅收分成
1、年日以后招商引進的納入縣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考核范圍的工業企業(含年注冊年投建的)生產銷售環節產生的繳入地方級金庫的縣級稅收收入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分成70%,縣分成30%。
2、年日以后落戶(含年注冊年投建的)“飛地工業”項目落戶的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產生的縣級稅收,引進鄉鎮(含縣直機關引進)與落戶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各按縣撥返還數分成各50%。
3、年12月31日前落戶的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縣級稅收引辦鄉鎮與落戶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各按50%分別計算到各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參與增量分成。
4、按屬地管理原則,縣級稅收增量分成比例:陵鎮分成15%,莆美鎮分成15%,陵工業開發區分成50%,其他鄉鎮分成20%。
5、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經縣政府批準即返還部分)屬“飛地工業”引進鄉鎮與落戶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各負擔50%由縣財政局在年終結算時扣回支付給企業。
(二)其他單列考核項目的稅收分成
(1)重點企業(包括:海西鋼構、漢晶光電、海峽光電園及光電學院、彩龍物流、閩鑫聚脂、閩能投資項目等投資10億元以上的項目)按一事一議原則,企業稅收優惠期內按縣政府規定的政策單列計算[項目產生的生產銷售環節稅收原則上按縣級凈收入(扣除返還部分)的10%給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優惠期結束后進入正常體制結算。
(2)盈輝、太爾、晶藍德、奕全、彩亮等(具體按工業辦提供為準)等租用通用廠房,租金由縣政府負擔(或補貼),產生生產銷售環節的縣級稅收按20%的比例分成給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飛地工業引辦方及落戶方各按50%分成,若按合同規定不足返還企業的部分由縣政府負責)。
(3)頂大酒店產生生產銷售環節的縣級稅收收入下河鄉分成10%,扣除該分成后參與落戶地莆美鎮增量分成。
(4)火田鎮小城鎮建設按新增地方級收入60%分成(以后市政府、縣政府若確定為小城鎮建設的鄉鎮也參照執行)。
(5)下坂工業區產生縣級稅收收入分成80%,待下坂工業區基礎設施投入抵扣結束,進入正常的體制結算。
(三)耕地占用稅分成
1、陵工業開發區內耕地占用稅繳入縣級金庫的縣級收入按實際構成縣級財力進行分成,即陵工業開發區分成70%,縣分成30%。
2、其他鄉鎮耕地占用稅繳入縣級金庫的縣級收入按實際構成縣級財力進行分成,即鄉鎮分成50%,縣分成50%。
(四)土地收入:各鄉鎮和陵開發區內由縣國土部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生活配套設施用地的收入,扣除應繳上級稅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業務費外的縣級收益部分全額返還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用于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和償還債務。
(五)各鄉鎮或陵工業開發區工業企業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統一上繳縣財政,按項目全額返還,用于區內的道路和水電設施配套建設。
(六)打假經費收入分成
1、社會撫養費按實際入庫數鎮、鎮、業開發區分成70%,鄉分成60%,鎮分成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鄉鎮計生經費實行鄉鎮長、陵工業開發區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
2、海域使用金按實際入庫數鄉鎮分成30%。
3、打假經費收入按實際入庫數各鄉鎮、陵工業開發區分成60%。
四、建立還債基金
各鄉鎮、陵工業開發區以工商稅收分成數和非稅收入分成數為基數按10%計提還債基金,年終結算后轉入“償債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歸還到期的各種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本通知自2012年月日起執行,有效期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六、本辦法有關條款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期間若遇國家政策性重大調整,則相應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