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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速推進全縣新型工業化進程,堅定不移地實施“產業興縣,工業優先”發展戰略,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州委、州政府對各縣市重點經濟工作和黨政主要領導項目建設考核獎勵方案,以及《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的決定》(發〔〕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評對象包括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指縣經信局;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指賦有相關工業企業行業管理職能的縣科技局、安監局、農業局、住建局、畜牧局、林業局等,根據工業經濟發展情況而增減變化;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指對工業經濟的發展環境、立項審批、要素支持等賦有服務職能的部門,包括發改、財政、公安、國土、環保、人社等縣工業經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四條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分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第五條除招商引資落戶經濟開發區野三關主園區的工業企業外,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和“一區多園”的原則,對除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之外的其他考評對象的工業經濟目標完成情況實行雙向考評。新(凈)增工業企業且符合獎勵條件的,所獲獎金由鄉鎮與經濟開發區或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平分。
第六條本辦法采取定量考核與定性測評相結合的方法,以定量考核為主,定性測評為輔。定量考核實行百分制,加分實行累計,定性測評以企業測評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考評結果實行排位,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考評結果不進行排位。
第七條工業經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相關主管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和法定機構的相關認證證書為準。統計部門除搞好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有關數據統計外,還要一并搞好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工業企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及新進入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考評內容
第八條本辦法考評內容是縣政府每年下達給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經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支持服務工業經濟發展情況。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設經濟指標、責任指標和加分指標。經濟指標包括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入庫稅金、工業技改投資、新(凈)增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規模工業企業;責任指標包括組織機構與工作運行、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加分指標包括年度重大工業項目投資、研發創新產品與科技創新、企業發展與培育、品牌創建與認證。
第十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設經濟指標、責任指標和加分指標。經濟指標包括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入庫稅金、工業技改投資、新(凈)增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規模工業企業、新(凈)增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工業企業;責任指標包括組織機構與工作運行、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加分指標包括年度重大工業項目投資、研發創新產品與科技創新、企業發展與培育、品牌創建與認證。
第十一條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設經濟指標和責任指標。經濟指標指州政府下達給縣政府的工業經濟考核指標,責任指標指縣政府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工業經濟目標總任務。
第十二條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設經濟指標、責任指標和加分指標。其中,經濟指標包括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或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入庫稅金、工業技改投資(或科技型工業企業個數);責任指標包括服務態度、服務質量、辦事效率、行政審批、依法行政;加分指標包括爭取重大工業項目投資、爭取項目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服務工業經濟相關職能部門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設責任指標和加分指標。其中,責任指標包括服務態度、服務質量、辦事效率、行政審批、依法行政;加分指標包括爭取重大工業項目投資、爭取項目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設經濟指標、發展指標和加分指標。其中,經濟指標包括總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入庫稅金、兩項資金占用;發展指標包括科技創新、品牌創建與認證、安全生產、勞動保障與用工量、會統工作;加分指標包括工業技改投資和企業信用等級評價。
第三章考評組織
第十五條縣工業經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工作,縣工業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情況匯總。
條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采取先自評、再考核、后評定的方式進行;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采取先自評、再考核的方式進行;對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采取先自評、再考核、后測評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結果予以公示,確認無異,報縣工業經濟領導小組審核,再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設立“發展工業經濟先進個人”獎,人員名單由考評對象推薦上報,縣工業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評確定名單,經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綜治維穩、黨風廉政建設等“一票否決”單位審查蓋章,工業經濟領導小組審定,再報縣委、縣政府表彰。
第四章考評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結果實行獎優罰劣、獎勤罰懶。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完成好的,采取通報表彰、物質獎勵、資金支持、項目傾斜等辦法進行獎勵,因同一企業獲不同類別獎項的,獎金就高,不重復計算;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沒有完成的,采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減少項目等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鄉鎮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獲前三名的,授予“發展工業經濟先進鄉鎮”獎牌,并分別給予4萬元、3萬元、2萬元獎金;新建成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每個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獎金;新建成科技型或農副產品加工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每個分別給予7萬元、3萬元、2萬元獎金;新培育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每個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獎金。
第二十一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完成的,授予“發展工業經濟先進單位”獎牌;新建成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每個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獎金;新建成科技型或農副產品加工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每個分別給予7萬元、3萬元、2萬元獎金;新培育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每個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獎金。
第二十二條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完成州政府考核縣政府工業經濟目標綜合排位在前三名的,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3萬元獎金;完成縣政府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的,授予“發展工業經濟先進單位”獎牌,并給予2萬元獎金;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工業企業發展目標數,每超1戶給予獎金5萬元;完成州政府下達的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規模工業企業發展目標數,每超1戶給予獎金2萬元。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獲前二名的,授予“發展工業經濟先進單位”獎牌,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金;幫助工業企業爭取項目資金(不含貸款)的,縣財政適當給予項目工作經費補助。
第二十四條服務工業經濟的相關職能部門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獲前六名的,授予“支持工業經濟先進單位”獎牌,并給予1萬元獎金;幫助工業企業爭取項目資金(不含貸款)的,縣財政適當給予項目工作經費補助。
第二十五條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獲前二名的,授予“實力型企業”獎牌,并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獎金;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獲前三名的,授予“潛力型企業”獎牌,并分別給予4萬元、3萬元、2萬元獎金;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獲前四名的,授予“成長型企業”獎牌,并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0.5萬元獎金。成為上市公司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金。
第二十六條個人對全縣工業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授予“發展工業經濟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相關職能部門在申報企業項目資金時,優先選擇上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先進工業企業。在確定工業企業申報對象時,要經縣工業經濟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八條鄉鎮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沒有完成且連續兩年考評結果排名靠后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等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工業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沒有完成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等處罰。
第三十條服務工業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考評得分在60分以下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等處罰。
第三十一條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上年度工業經濟目標任務沒有完成或考評結果靠后的,當年度不得享受項目資金扶持。給企業的財政性扶持項目資金,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實施的,除限期整改到位外,兩年內不得享受項目資金扶持。
第三十二條考評對象被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等“一票否決”的,參與工業經濟目標考評,但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第三十三條在工業經濟目標考評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