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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不斷改善縣城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促進縣城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縣城規劃范圍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直、駐縣各單位及灣沚鎮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縣城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縣城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公園、廣場街道綠地及道路地面綠化。
(二)附屬綠地:指工廠、機關、單位、學校等單位以及公用設施附設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縣城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四)防護綠地:指縣城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隔離綠化帶、縣城組團隔離帶等。
(五)其它綠地:指對縣城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縣城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縣城綠化隔離帶、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條縣城綠地管理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分別歸該部門管理;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分別歸該單位管理;
(三)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的綠地,歸房屋產權單位管理;
(四)縣城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的綠地,歸個人管理。
第二章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縣財政部門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縣城園林綠地的維護和管理。縣園林綠化管理所加強向市民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市民增強愛護縣城綠地的意識,鼓勵和加強縣城綠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縣城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技術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綠地保護和管理義務。
第八條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負責規劃范圍內公共綠地的建設、管理,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保障。縣直、駐縣各單位及灣沚鎮負責本單位園林綠化工作,縣園林綠化管理所明確其管護區,并配有綠化監督人員,明確專人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縣城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縣城綠化植物。
第十條禁止將縣城綠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縣城國有土地成片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園綠地。
第十一條縣城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小區都必須按照園林式單位(小區)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地。
第十二條因縣城總體規劃調整,確需占用縣城規劃綠地的,必須征得縣園林綠化管理所同意,報規劃審批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因建設或其他需要必須砍伐、移植、修剪縣城樹木的,應按管理權限,由申請單位向縣園林綠化管理所報批。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縣城綠地的,必須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臨時占用綠地,須報縣園林綠化管理所審批。
(二)除縣城市政工程臨時占用綠地外,其余臨時占用綠地的,均應在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規定的期限內,在原址按原面積恢復。逾期未恢復的,由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責令其恢復。
(三)縣城市政工程臨時占用綠地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恢復。
(四)臨時占用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縣園林綠化管理所提出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因建設需要經批準砍伐、移植樹木的,由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報批臨時占用縣城綠地、改變縣城綠地使用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必須按規劃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向縣園林綠化管理所申請,不得分次申請。
(二)使用縣園林綠化管理所統一印制的審批表,以及《縣城樹木準伐證》、《縣城樹木準移證》、《縣城綠地臨時占用許可證》;
(三)不得越權審批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地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安全責任事故致使樹木傾倒可能危及管線、交通、建筑物及人身安全時,樹權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三日內報告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縣直、駐縣各單位及灣沚鎮要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庭院綠化美化工作。
第三章罰則
第十九條未經縣園林綠化管理所批準,擅自占用縣城綠地和破壞綠化種植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給予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已發生的非法占用縣城綠地和破壞縣城綠化植物的,必須限期退還或采取補救措施,同時根據綠地和綠化植物的成本給予經濟補償,并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縣園林綠化管理所的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增加辦事的透明度,接受群眾的監督。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必須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及超批準量砍伐、移植樹木和超過批準占用時間占用縣城綠地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給予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非法損害、砍伐古樹名木的,依照《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越權批準占用綠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縣園林綠化管理所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按擅自占用綠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標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縣園林綠化管理所及其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時,對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