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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和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江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綠線界定及綠地系統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施的審批、驗收監督檢查,實施綠化“一票否決權”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綠色圖章是指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和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城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自身職能做好城市綠線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與城市綠地保護,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利監督城市綠線保護和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
第七條城市綠線由市政府組織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并結合現有綠地系統、風景名勝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中的永久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臨時性綠地綠線界定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具體確定);
(二)城市規劃區內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九條經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城市綠線分為實施線、控制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綠線所在區位的坐標,并制定落實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劃定為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存檔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為城市綠線的規劃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在控制線內,如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或損壞綠化設施、砍伐(移植)綠化植物,改變其用地性質的,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嚴禁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需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任何部門在未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前提下,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規劃調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進行樹木撫育更新,大范圍修剪、綠地改造、擴建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城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要求建設綠地。不得占用綠地,損壞綠化植物及其設施,改變綠化用地的性質。
第十五條城市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標準劃出綠線,編制綠地設計方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它活動。
第十七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江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市城市綠地補償的實施意見》的規定收繳異地補綠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