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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縣氣象預警信息傳播和氣象災情收集上報工作,加強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和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政辦[]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辦字[]50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氣象協管員與各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統稱為氣象信息員。
第三條縣氣象局負責全縣氣象信息員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各鄉(鎮)與各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的氣象信息員負責本責任區內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與氣象災情上報工作。
第二章氣象信息員的產生
第四條各鄉鎮主管農業的副鄉鎮長、各行政村支部書記為本責任區內氣象信息員;各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氣象信息員。
第五條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本鄉鎮和所轄行政村、企事業單位(不包括學校)氣象信息員有關信息(姓名、手機號碼、工作單位、職務)及時報到縣氣象局;縣教育局應及時將各學校的氣象信息員有關信息(姓名、手機號碼、工作單位、職務)報到縣氣象局。縣氣象局負責組建氣象信息員資料數據庫。
第六條氣象信息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應由所在單位將新的氣象信息員信息及時向縣氣象局報告,及時推薦新的合適人選。縣氣象局要及時更新氣象信息員數據庫。
第三章氣象信息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氣象信息員的權利:
(一)第一時間免費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二)免費參加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識別與防御、氣象災害調查方法及其他相關氣象科普知識的培訓。
第八條氣象信息員的義務:
(一)負責將接收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責任區(單位)內的社會公眾,積極做好氣象災害防御行動的組織實施,努力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
(二)負責對責任區內發生的氣象災情上報縣氣象局,并協助縣氣象局人員趕赴現場進行災害調查和鑒定;
(三)協助做好氣象法律法規、氣象科普知識、氣象災害防御等氣象知識的科普宣傳,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四)鄉鎮氣象信息員應負責對布設在本責任區內的自動氣象站等氣象探測設備進行簡單維護及安全巡視工作,防止氣象探測設備被盜或人為損壞。遇到影響氣象探測設備安全運行的其它問題,應立即報告縣氣象局;
(五)協助做好其它有關氣象工作。
第四章氣象信息員的培訓
第九條全縣氣象信息員的培訓由縣政府組織召集,具體由縣氣象局負責集中培訓,使氣象信息員具備履行職責所應具備的素質。
第十條氣象信息員至少每兩年參加一次培訓。
第十一條氣象信息員培訓的內容主要為氣象災害及預警信號識別與防御、氣象災害調查方法及區域自動氣象站簡單維護等。
第五章信息處理
第十二條縣氣象局應在組建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平臺上,建立氣象信息員手機短信用戶群,確保氣象信息員能在第一時間內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縣氣象局應設立氣象信息員報災電話,并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第十四條氣象信息員接到預警信息后,應通過短信、廣播、板報、電話、敲鑼、上門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盡快將預警信息傳遞到責任區公眾手中。
第十五條氣象信息員認為或者確認有氣象災害發生時,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快趕往災害發生地開展災情調查,并將災情信息通過電話及時上報縣氣象局。上報的災情信息應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縣氣象局接到上報的災情后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當災情顯示有人員傷亡或災害可能加劇時,應立即向縣政府主管領導報告。災情信息與縣政府相關部門共享。
第六章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氣象信息員上報的氣象災情信息,經縣氣象局調查屬實后,以鄉鎮和校區為單位給予同一災害事件的第一報告人適當獎勵。
第十八條氣象信息員在工作中推諉扯皮、開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職責的,或為套取獎勵報告虛假信息的,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解除其氣象信息員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四月六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