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鍋爐增容與集中供熱工作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加強鍋爐增容管理,發展集中供熱,節約能源,保護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需要用熱和增加鍋爐容量的(包括燃煤、燃油,有壓、無壓鍋爐和溴化鋰機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經濟委員會是全市鍋爐增容和發展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能源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能源辦),具體負責鍋爐增容和發展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單位需鍋爐增容的,應當向市能源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鍋爐增容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和供熱要求設計文件;
(三)市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屬較大項目的,還應提交項目可行性論證的節能篇。
第五條市能源辦初審后,屬確需鍋爐增容的,還應當會同市環保、勞動、消防等部門進行審核。經共同審核,符合規定的,由市能源辦頒發《市鍋爐增容批準書》。
未經市能源辦批準,單位擅自增加鍋爐容量的,市環保、勞動、消防等部門不予驗收、發證。
第六條市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涉及集中供熱或項目有鍋爐設施要求的,必須征求市能源辦的意見。
第七條凡新增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以上(含10噸/時),年續用汽在4000小時以上的,必須采用熱電聯。
第八條凡在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需要用熱或采用溴化鋰機組的單位,均應采用集中供熱。嚴禁新建分散式鍋爐房;對現有的分散式鍋爐房,必須采取措施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九條在城市尚無集中供熱規劃的區域內,單位急需用熱的,由市能源辦審定,并經市環保、勞動、消防等部門同意后,可以批建臨時鍋爐。臨時鍋爐在集中供熱形成后無條件拆除。
第十條在已形成集中供熱的區域內,原有鍋爐必須停止使用或拆除,實行集中供熱。需要臨進投入運行的,必須經市能源辦會同市環保局批準。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擅自增加鍋爐容量的,按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市經委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責令停用的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