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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水移字[]50號)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為加強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后扶項目)管理,發揮項目建設效益,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17號)省政府《關于印發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發[]38號)省移民局《關于印發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移[]13號)省政府批準的。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實范圍內的扶持項目。
第三條后扶項目和資金管理由縣政府負總責,縣移民工作
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四條后扶項目管理原則
(一)移民自愿原則。后扶項目選擇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基礎上,按照民主程序,通過發放移民意愿調查表的方式進行確定。
(二)分級管理原則。根據后扶項目的投資規模和類別實行分級審查、審批、監督和評估。
(三)全過程管理原則。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對后期扶持規劃、年度計劃、實施過程、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與效益評估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二章后扶項目范圍
第五條后扶項目范圍
(一)人畜飲水、農村道路、農村用電、中低產田改造、農田水利、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
(二)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開發項目(享受直補政策的移民除外)
(三)科技推廣、職業素質教育等科普培訓類項目。
第六條后扶項目安排原則上只限于移民安置村和影響村,嚴格控制跨村安排。確實需要跨村安排的項目,應征得相關移民村大多數移民群眾的同意,并受該村村民委員會的書面委托方可進行項目安排。
第三章后扶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后期扶持規劃,每5年編制一次,經縣政府批準后,報省政府組織審批。
第八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依據實施方案和后期扶持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基礎設施類項目,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
生產開發類項目,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制定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和確保移民直接受益的措施;
科技培訓、職業素質教育等科普培訓類項目,需編制實施方案。
第九條扶持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后扶項目,以及扶持資金在3050萬元的橋梁、防洪堤壩等涉及移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且防洪堤壩項目應符合水利部門防洪標準要求;其余后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和實施方案,可委托專業部門或有相應資格的人員編制。
第十條扶持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扶持項目,以及扶持資金在3050萬元的橋梁、防洪堤壩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由縣政府初審后,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審批,且防洪堤壩項目需同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余后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和實施方案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批,并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扶持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章后扶項目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后扶項目計劃管理包括年度計劃編制、審批和實施。
第十二條后扶項目年度計劃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經縣政府初審后,于上年9月底前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后扶項目資金可以整合使用,但不得超過扶持村5年扶持資金總額。
第十四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是后期扶持規劃中完成前期工作,并經審查批準的項目。
第十五條后扶項目年度計劃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不得越級、越權申報和審批。同時嚴禁把項目化整為零,降低前期工作標準。
不能以上報計劃文件代替項目審批文件,凡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夠,基礎上報材料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后扶項目年度計劃經批準方可組織實施,不得自行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章后扶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后扶項目應明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制、合同制和竣工驗收制。
項目法人原則上由項目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擔任,對有困難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投入到企業的生產開發項目,科技培訓項目,經所在村多數移民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行業部門擔任,并報縣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要求負責后扶項目實施管理。
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對后扶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后扶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和監理制;后扶資金在3050萬元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實行監理制。其余后扶項目,參照相關行業要求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后扶項目實施完成后,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組織項目法人和相關單位,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要求進行竣工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后,本著誰受益誰承接的原則,及時做好項目后續管理交接,落實后續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在每年年底前,將后扶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后扶項目管理檔案。
第二十三條后扶項目驗收運行兩年后,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委托有關評估機構進行項目效益評估。
第六章后扶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按照《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農財字[]2號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縣移民、財政等部門應定期對移民后扶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移民意愿安排后扶項目、擅自改變后扶項目、資金使用用途、標準以及截留、挪用后扶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處理。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后扶項目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并接受廣大移民和群眾的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