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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生活垃圾;實行原則;垃圾處理費征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相關處罰規定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城市垃圾處理費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人口等都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和票據的管理工作;垃圾處理費由建設局環衛大隊收取;收費單位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確定的專用票據;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考核范圍;免征政策等,具體材料詳見: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的建設,提高城市品位,增強服務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關于轉發(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城區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區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垃圾處理費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縣城區域內(含城中村)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學校、城區居民和城區暫住人口等都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縣物價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和票據的管理工作;建設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垃圾處理費征收
垃圾處理費由建設局環衛大隊收取。
第五條:收費標準
1.縣城居民每戶每月3元,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按在職人數(含臨時工),每人每月1.50元;社會福利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按教職工在冊人數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單位交納,企業在稅前列支。
3.室內餐飲業,按餐桌實有數的50%交納,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場、商城、購物中心、超市(含以場地、柜臺出租形式)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按實有從業人數每人每月2.00元交納,出租場地、柜臺的由出租方交納。
5.三級甲等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8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其他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6.旅店業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7.其他行業的室內門店,按營業面積交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類市場(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飲攤點、經營性停車場),按攤位或市場內門店交納,攤位每個每月5.00元,由市場經營者統一交納。
9.汽車客運站:中、小型客車(L≤9m)每車每月4.00元,大型客車(L>9m)每車每月8.00元,由各客運站代收代交。
10.市內出租汽車每車每月1.00元,由各汽車出租公司(汽車服務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設單位或建筑企業的建筑垃圾處理費每立方米4.00元,由環衛部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收性取。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單位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確定的專用票據,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額上交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收費用專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社會資本投入垃圾處理事業補貼等支出。其中40%用于垃圾收集、運輸,60%用于垃圾無害化處理。新晨
第七條: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納入縣政府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同時納入建設局對城區市容管理考核范圍。
第八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縣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或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在停產期間、學校在寒暑假期間予以免征。
第十條:此文件自批準之日起執行,原環衛大隊收取的衛生服務費同時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