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工作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鄉鎮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追究。
第三條各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是查處違法用地的主要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依法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建設規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建設規劃部門在接到國土部門告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資料;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建設涉及違法用地的,可會同國土部門進行查處;對違法用地的建設單位要依法從嚴處理,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規劃竣工驗收等業務。
第六條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確保土地執法工作所必須的人員、經費和裝備;各鄉鎮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轄區耕地保護工作,在村(社區)設立土地監察信息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報告制度,實現長效管理;組織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遏制違法用地;確保本行政轄區范圍內無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七條公安機關負責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土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偵查處理,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國土資源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時,可根據需要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處理。
(二)對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調查取證、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銷毀證據的,國土資源部門可告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派員介入。
(三)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案情重大、復雜的除外);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材料;認為無權處理的,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國土資源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進行監督和支持,并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紀檢監察部門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涉及違紀政紀責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資料。
(二)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立案調查的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第九條相關職能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形成共同責任機制。
發展改革、經貿部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審批項目,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核準制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核準及備案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
建設部門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登記發放違法土地上已建成房產所有權證,并依法從嚴處理。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的,應將違法事實報告給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并建議給予降低或取消資質等處罰。
工商、稅務等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對沒有相關合法用地手續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已核發證照的,應及時注銷。
供水、供電部門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或接到國土資源等部門告知屬于違法用地工地或工程設施,不得供水、供電;已供水、供電的,應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停止供水、供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請縣委、縣政府和縣紀委、監察局或者任免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本規定第十一條至十四條涉及的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發現本縣轄區內鄉鎮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并經核實的。
(二)依法律、法規或本規定認為應當對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鄉鎮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向縣政府作出檢查或給予誡勉談話。
(一)鄉鎮黨委、政府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制止,造成轄區內本年度累計出現3宗一般性違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的。
(二)國土資源部門派出機構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發現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未在規定期限內核實情況導致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又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
(三)建設規劃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核實涉嫌違法用地有關規劃報批情況和信息并提供相關資料查詢的。
(四)建設規劃等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一般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既成事實的。
(五)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接到報告后不依法依規出警處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的。
(六)紀檢監察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受理國土部門移送的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土地違法案件并立案調查的。
(七)供水、供電部門沒有查驗合法用地手續,給予供水、供電的。
(八)國土資源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其他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的。
(九)依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責成向縣政府作出檢查或給予誡勉談話等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鄉鎮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一)鄉鎮黨委、政府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制止,造成轄區內本年度累計出現3宗一般性違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二)國土、規劃等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
(三)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接到報警后不依法依規出警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四)紀檢監察部門對符合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受理并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五)供電、供水部門接到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建設工程停電、停水造成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
(六)國土資源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其他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導致重復違法或形成重大違法既成事實的。
(七)各單位同一年度內受誡勉談話兩次以上的。
(八)依規定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對鄉鎮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或建議免職:
(一)受到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改正的;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因違法用地嚴重被市以上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有案件被定為重大重點督辦案件的;因違法用地案件未依法定程序處理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上訪和社會不穩定的。
(二)同一年度內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三)經縣優化辦(督查辦)督辦或者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整改兩次以上的。
第十四條各相關單位建設項目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依照《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追究單位和有關個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對違法用地投資者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多次實施違法用地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土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觸犯刑法的,包括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用地數量,或者有弄虛作假、欺詐等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有證據證明涉嫌瀆職、受賄等職務犯罪的,將有關線索、證據材料和查處意見移送同級檢察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一般違法用地案件是指違法用地涉及基本農田5畝以下,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下,其他土地20畝以下的案件;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是指違法用地涉及基本農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案件。
第十七條本規定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應服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