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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進事業單位實行招考錄用,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采用筆試、面試、體檢、考核的方法擇優錄用。
二、招考計劃由市安置部門與市人事局協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至各主管部門,再由各主管部門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崗位。各主管部門應在所屬事業單位編制限額內按適當留有余地的原則,選擇比較適合退役士兵工作的崗位落實招考計劃。其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只可落實在工勤崗位。
三、市人事局會同市安置部門制定《招考簡章》,并組織實施。招考崗位分普通崗位、技術崗位,采用單位定向報名。由市安置部門負責通知退役士兵參加報名,報考的基本條件是:當年度按政策規定回我市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政治思想素質好,無劣跡表現或不良記錄,身體健康。
四、筆試內容具體見《招考簡章》。筆試結束后,在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以上,按一定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在面試合格分數線以上,按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各50%之和折算考試成績。
五、對在部隊中表現優秀的按以下辦法加分:1、軍齡每年加1分;2、榮立二等功以上加10分;3、榮立三等功加5分;4、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軍人加8分;5、擔任班長以上職務、黨員或獲得二次以上優秀士兵榮譽的加3分。
以上加分由市安置部門根據退役士兵檔案記載審定,每人只可按其中最高一項加分。
六、考試成績(百分制)與部隊表現加分之和作為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員名單。體檢、考核工作參照《省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辦法》、《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規定的內容和方法組織實施。對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軍人應適當放寬體檢條件。如招考單位沒有錄用對象時,應從其他報考人員中調劑。調劑原則為本專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如本專業無對象時,則為相近專業,然后為普通崗位。
七、經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擬錄(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審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考核材料、體檢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審批。經批準被錄(聘)用的人員,由市人事局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取通知書》。錄(聘)用人員憑《錄取通知書》到市安置部門和市人事局辦理報到手續。
八、新錄(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簽訂聘用合同,不實行試用期制度。
九、招考錄(聘)用工作由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市安置部門組織實施,市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全程監督。
十、退役士兵進部省屬駐事業單位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退役士兵進機關附屬后勤服務崗位的參照本規定執行。